疫情期间不具备复工条件的证明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XX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XX装备”)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是一家以隧道掘进机、隧道机械化专用设备和地下空间开发三大产业联动发展的综合性集团,业务涉及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2019年其获得多个国家的隧道专用设备订单。因2019年年底我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为全面有效防止疫情扩散,河南省人民政府与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疫情防控相关公告,对疫情防控期间人员复工返工做出限制性规定。我处了解到这个情况,及时与各业务单位联系,得知XX装备此时正面临困境,因疫情无法正常复工,导致若干海外项目无法顺利交工,交工时间迫在眉睫。基于此,XX装备与河南省郑州市大豫公证处(下简称“大豫公证处”)沟通并提出申请,希望可以为其办理不可抗力相关公证以解燃眉之急。 在审查XX装备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后,大豫公证处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就该项公证事项做出分析探讨,并指派专门的公证人员,为该企业提供“多对一”的公证法律服务。为在特殊时期助力企业发展,经研究决定免收XX装备所需交纳的公证费用。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告知XX装备受托人办理不具备复工条件的证明公证的法律意义及相关法律后果。公证材料邮寄给XX装备之后由公证员视频监督受托人签字并封存邮寄。大豫公证处在收到签字版材料之后于当日出具公证书,并邮寄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公证要点:1.《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了不可抗力,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不可抗力公证。 2.公证员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的规定,决定办理不可抗力相关事实证明的公证。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需求,结合河南省及郑州市有关疫情防控方面的文件决定出具不具备复工条件证明公证书。 3.公证员告知办理不可抗力相关事实证明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风险、法律后果,并在办证过程中采取拍照和录像的方式对公证的过程进行记录。 4.公证机构办理不可抗力相关事实证明公证,应当在公证书出具后及时将不可抗力公证上传至全国公证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新型冠状病毒爆发,各地政府出台疫情防控相关政策,使得国内以制造业为主的企业因员工无法复工,直接导致合同无法按期履行,这将使得企业失金又失信,尤其对从事涉外业务的公司来说,影响更为严重。如何解决这一难题,《民法总则》与《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似乎为企业提供一条可供选择的道路,所谓“不可抗力”主要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来源既有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也包括社会现象,如军事行动。那么因新型冠状病毒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是否属于不可抗力?XX装备因员工无法复工导致无法正常交工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呢? 对于上述问题的观点众说纷纭,大多数持肯定意见,认为新型冠状病毒(包括出于防控疫情目的而采取的行政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2月10日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回应对于因新冠肺炎疫情所引发的合同纠纷提供了重要指引,同时也为因此次疫情受影响企业申请的不可抗力相关事实公证提供了支撑。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豫郑大证外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XX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河南省郑州市XX区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甲, 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乙,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不具备复工条件的证明 根据《郑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通告》(第10号)的规定:郑州市行政区域内除疫情防控必需的各类企业外,其他企业2020年2月9日24时前不得开工,其中以本地员工为主、本地产业链完整的工业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为2020年2月10日,来自疫区员工少、本地产业链较为完整的工业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为2020年2月17日,其他工业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为2020年2月24日。根据《郑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通告》(第8号)的规定:自河南省内返回驻地的居家隔离观察7天,从河南省外重点疫区返回驻地的居家隔离观察14天。兹证明XX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不具备上述文件规定的复工条件,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二十四时前不得复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大豫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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