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夏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夏某,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木兰县,因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黑龙江省兴隆林区基层法院于2017年8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7年4月5日至2020年4月4日止。2017年8月30日送至黑龙江省东风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3月2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黑龙江省东风监狱一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评议罪犯夏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夏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夏某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在监区从事一线缝纫工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产品质量合格。服刑期间考核兑换二个表扬,结余积分463分,年度1302分。关于罪犯夏某财产性判项一事,监区就掌握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该犯于2017年8月30日入监,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人有执行罚金的意愿,但是因兴隆林区基层法院撤销,成立了诺敏河人民法院,罚没票据财政未下发,暂时不能开罚没票据,该犯无法证明执行了财产性判项。一监区了解到此事后,积极联系诺敏河人民法院,通过多次协商,诺敏河人民法院出具了证明,证实夏某执行了财产性判项。监区民警集体会议及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认为,罪犯夏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夏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并将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9年5月22日经审查,刑罚执行科认为,一监区认定罪犯夏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夏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6月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委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夏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19年6月18日省监狱管理局根据监狱减刑假释评委会评审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夏某减刑的备案意见。2019年7月11日,哈尔滨市滨江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提请减刑八个月。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省局备案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9年7月24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夏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夏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做出提请罪犯夏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哈尔滨市滨江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9月24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夏某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夏某减刑的建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裁定罪犯夏某减去剩余刑期。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