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陆某、张某二人系一施工队负责人,2018年2月初,经他人介绍,二人与白山市某镇某煤矿(以下简称某煤矿)负责人朱某相识。朱某称自己手中现有一工程,待遇比较合理,询问施工队负责人陆某、张某是否有意承包,如果愿意可先向其支付50000元工程风险抵押金。陆某、张某二人经与工程队其他人员协商后,认为该项目有盈利空间,决定承包该工程。 经几度沟通,某煤矿与施工队达成施工承包合意,施工队10余人于2018年4月某日来到白山市某煤矿,当日双方签订了《某煤矿主斜井施工协议书》《施工安全协议书》,并由陆某、张某向朱某账户存入50000元工程风险抵押金。施工队于协议签订第二日正式开始按照既定图纸施工。 工程进行到两个月时,某煤矿经常以各种原因通知施工队停工。停工期间,施工队10余人只能在煤矿附近的旅店闲置,自行解决每日三餐问题。由于某煤矿未遵守“某煤矿每月月末对已完成工程情况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于次月中旬向施工队给付上月工程款”之约定,施工队至今未拿到任何工程款,且停工近一个月内的全部开销费用均由陆某、张某两人垫付,加之前期缴纳的50000元工程安全风险抵押金,现施工队手中已无钱款,10余人每天的生活费已缩减到不足100元,如果继续停工,施工队连正常的日常生活都难以维持。 自停工后,陆某、张某等人曾多次找到朱某要求验收已完成工程并给付相应的工程款,但朱某总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无奈之下,陆某、张某找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请求调解,要求与某煤矿解除施工承包协议,并支付工程款及赔偿相关损失。在征得某煤矿同意调解的意见后,调委会立即指派两名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负责此案的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首先调阅了双方签订的《某煤矿主斜井施工协议书》和《施工安全协议书》两份协议,经审查,调解员认为两份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即工程队享受的权利较少、承担的义务过多,而某煤矿权利过多、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较少。针对于此种情况,调解员考虑到施工队存在被欺诈的可能,于是先着手对某煤矿的法人资格进行调查。经与工商局核实,确认某煤矿的工商登记及相关资质并无问题。随后,调解员又联系当地煤矿业资深专家某大型煤矿矿长,确认某煤矿确系正规的矿上井巷施工公司。在掌握陆某、张某等人的诉求及上述情况后,调解员电话通知双方到调委会进行调解。 对于施工队已完成部分工程款给付及停工造成的损失问题,朱某声称,现处于安检阶段,按照要求不允许进行井下作业,不能进行验收,也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停工实在是无奈之举,所以在工程未进行验收时自然无法对工程款进行结算,赔偿相关损失更无从谈起。调解员见朱某态度十分强硬,指出双方签订的《某煤矿主斜井施工协议书》第九条明确约定“某煤矿每月月末对已完成工程情况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于次月中旬向施工队给付上月工程款”,目前的情况确实因安检致不能正常验收,但前两个月某煤矿也未组织验收明显违反双方的约定,所以工程队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要求并无不当。而对于停工给工程队造成的损失问题,陆某、张某等人认为,由于负责工程总体进度安排的某煤矿未协调好各方的工作安排,致使工程队目前因安检问题多天停工,且在施工队多次奔走诉求时,其不仅未采取措施补救,反而一直予以推诿、拖延,在停工期间的伙食费应由某煤矿承担。调解员指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建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之规定,某煤矿确实应赔偿施工队因停工造成的损失,在调解员的劝说下,朱某承诺停工期间施工队伙食费按照每人每日30元标准支付。 此时,陆某、张某向调解员表示要与某煤矿解除施工承包合同,并要求返还前期支付的50000元工程风险抵押金;对此诉求,朱某表示可以解除施工承包合同,但风险抵押金在工程验收前不可能返还,调解一度陷入僵局。鉴于沟通后了解到双方之间争议不大,调解员建议双方各退一步,某煤矿对前两个月工程款以及朱某、张某两人垫付的款项先进行结算,50000元工程风险抵押金经验收合格后再返还,双方均表示同意该方案。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沟通和协调下,双方自愿签订如下调解协议: 1.双方同意解除施工承包合同; 2.某煤矿根据已完成工程量对前两个月工程款48000元以及朱某、张某两人垫付的8300元先进行结算,随后在现场支付完毕; 3.双方约定50000元工程风险抵押金一经验收合格后立即返还朱某、张某两人。
【案例点评】
本案系一起承包工程引发的合同纠纷,从形式上看,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权利义务不均等,因此调解员针对双方的诉求,一步步缓和双方矛盾,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出调解方案。最终,双方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说下达成合意,签订了调解协议。 本案中,调解员运用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成功地避免了事态的恶化,避免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