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刘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男,1986年6月出生,户籍地为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居住地为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2018 年5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刘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矫正期限自2018年5月22日至2019年3月21日。2018年6月19日,安福县司法局发函征求大亚湾区司法局意见,刘某申请变更到大亚湾区进行社区矫正。大亚湾区司法局经调查评估后,拟同意刘某变更到我区进行社区矫正。2018年7月26日,刘某到大亚湾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9年2月27日,大亚湾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电话抽查到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刘某的定位手机未接通,通过拨打其私人电话,得知其未携带定位手机出门,区社矫中心工作人员口头警告其务必将定位手机24小时带在身上,让其回家携带定位手机,刘某口头予以承诺。3月1日,大亚湾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再次抽查到刘某的定位手机,仍未接通,多次拨打其私人号码也未接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立即拨打电话至其妻子及母亲了解情况,后区社矫中心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刘某家中,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等待,刘某回到家中,并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解释其未接听电话的原因。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东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电子定位监控工作指引>的通知》规定,刘某的行为情节严重,决定给予警告。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3月8日,司法所提交了《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建议对刘某给予一次书面警告。3月11日,大亚湾区司法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制作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3月11日,司法所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送达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司法所负责人对其进行了警告宣告,告诫其提高身份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切不可因即将社区矫正期满,就产生松懈心理。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刘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刘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刘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大亚湾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及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同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社会调查和办理入矫登记时,以刘某的案例教育尚未入矫的社区矫正对象,警示其认真学习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并自觉遵守;该案例对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让社区矫正对象认识到了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事执行措施具有严肃性,督促其认真学习了解社区矫正的监管规定,并严格遵守。

【小结】

此案例对大亚湾区在册的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很强的教育意义,特别是以危险驾驶罪为主的一些犯罪行为较轻、缓刑考验期较短的罪犯。该类社区矫正对象普遍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对于社区矫正相关的规定存在轻视、散漫的态度,更有一部分人认为其未被判处监禁刑罚不是罪犯;这种态度既不利于工作人员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也降低了社区矫正对罪犯的矫正作用。工作人员严格、严肃的执行社区矫正的监管规定,及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违法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行适当、严肃的处罚,既体现社区矫正作为刑事执行措施的严肃性,也有利于让社区矫正对象认识到其在矫的身份,对于社区矫正对象自身的改造具有积极作用。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