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罗某某,男,1978年6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初字第xxxx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11月1日止。于2012年8月13日送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改造。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xxxxx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渝05刑更xxxx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2018)渝05刑更xxxx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应于2019年2月1日刑满。
【案件办理过程】
服刑人员罗某某因患病,由其姐夫提出病残鉴定申请,经监狱医院初步诊断后,建议对罗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2018年11月9日,《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病残鉴定申请表》经监狱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监狱于11月13日委托重庆市人民医院对罪犯罗某某进行病情诊断。2018年11月15日重庆市人民医院作出保外就医病情诊断意见书(市人民〔2018〕医诊字第xxx号)。临床诊断:双眼视网膜脱离。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二条第1款“五官伤、病后,出现严重的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伤、病后双眼矫正视力<0.1,经影像检查证实患有白内障、眼外伤、视网膜剥离等需要手术治疗。”之规定,罗某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2018年11月21日,监狱对罗某某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根据罗某某当前病情状况、所在监区行政办公会研究意见、结合罗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确定罗某某社会危险性低。 重庆市大足区宝兴派出所证明:“未发现罪犯罗某某的保证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监狱对拟担任保证人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认为其符合保证人资格。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监狱罪犯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渝足司社矫调(2018)字xxx号),司法局意见为:罪犯罗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2018年11月26日,经监区民警集体会议研究和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建议对罗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罗某某案卷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对罗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卷宗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罗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符合规定,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1月27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建议对罗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根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的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及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对罗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案卷材料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重庆市永川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监检察室审查认为:对罪犯罗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无异议。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建议对罗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连同驻监检察室的审查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审议。 2018年12月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罗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罗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将案卷材料报送重庆市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相关规定,认为罗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12月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依法将罗某某及法律文书交付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