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某天,程某驾驶轿车行驶至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某交叉口时,因注意力不集中,车辆撞到路中间绿化带路牙,致若干砖块散落到路牙附近道路上,其中一块位于快车道中间位置,程某随即下车查看被撞路牙及车辆车头保险杠,但未注意路面砖块,后驾车驶离现场。约一小时后,程某驾驶电动车回到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但未对散落的砖块进行搬离,也未设置危险警示标志,亦未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凌晨1时许,李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该路牙损坏路段时,车辆撞到快车道上散落的砖块,造成李某左脚受伤。随后,因脚部疼痛李某在停车、立侧脚架时连人带车摔倒,造成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另查,程某驾驶的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事故发生路段由黄山市市政处进行管理及维护。 李某家境比较困难,是家中唯一的劳动力,事故发生后,家庭顿时失去了经济来源,李某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更是雪上加霜,只得借债治疗。为解决治疗费用问题,李某将车主程某、保险公司及黄山市市政处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前期医疗费。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驾驶车辆撞到路牙致使砖块散落路面,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发生,其行为与李某受伤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黄山市市政处作为事发路段的管理和维护者,应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道路管理水平,保障道路的完好及安全畅通,而黄山市市政处未能举证证明其已依法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因此,其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李某系无证驾驶摩托车,且在快车道上行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同时,法院认为,依据保险法“近因原则”,李某受伤的近因是程某在路牙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市政处未及时清理及李某自身的过错,而非程某保险车辆的交通事故。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程某承担40%责任,黄山市市政处承担30%责任,李某自担30%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后,程某、黄山市市政处均不服判决,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某也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自担比例过高,同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无力支付律师费,萌生了放弃的想法。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王云云律师、王樟泉实习律师在接待李某时,得知其经济困难,便建议其向黄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同时主动向黄山市法援中心表示愿意承办该案件。 2016年7月4日,黄山市法援中心收到李某申请。经审核,认为李某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依法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指派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云云、实习律师王樟泉办理该案二审诉讼。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与受援人李某对接,详细了解案件事实情况及一审审理情况。经仔细分析,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有:1、程某撞击路牙散落砖块与李某受伤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2、黄山市市政处是否已尽到管理及维护职责;3、李某自身是否存在过错;4、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针对争议焦点,承办律师进行了证据核实、现场查勘、与涉案当事人谈话等调查。调查发现,一审判决对于部分事实认定存在错误:李某具有E证驾驶证,可以驾驶二轮摩托车,之所以认定其无证驾驶,是因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上将其驾驶证类型错误地记载为C1证,事实认定存在错误。了解该情况后,承办律师与李某遂前往交警部门,将情况进行告知,交警部门依法核实后修正事故认定书,并出具证明。此外,承办律师通过现场查勘,确认事发路段位于中心城区,属于市政处管理与维护道路范围;通过查看事故监控视频,确认事故发生于午夜时间,程某撞击散落砖块至李某驾车经过之间,砖块一直处于道路中间,时间及空间具有连续性,说明撞击散落砖块与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确定上述事实后,承办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二审证据,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承办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据,证明李某系合法驾驶,并提出李某之所以在快车道上行驶,是因为事发时为凌晨1点,右侧车道较左侧暗,且存在行人从右侧随时窜出的危险,因此,夜晚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时靠左侧行驶已经成为惯例,从安全角度出发并无不当,并且,不能因为李某是在左侧快车道撞击石块导致车祸发生,就认定其自身存在过错,毕竟导致车祸的根本原因是程某遗留的石块,而非李某的驾驶行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也已认定李某对于事故发生没有责任。因此,法院应当判决李某不承担责任。 黄山市市政处主张事故系因程某撞击路牙散落砖块造成,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害”的规定,由程某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主张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针对市政处及保险公司观点,承办律师逐一进行反驳。承办律师认为,李某交通事故是由于路面散落的砖块妨碍通行造成,事故地点为城市道路,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在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其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黄山市市政处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相关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李某虽不是被程某驾车直接撞击受伤,但综合程某驾驶车辆撞击路牙却未清理导致的路面危险状态持续未变,黄山市市政处未尽管理义务属于消极不作为而非主动侵权行为,且李某自身并无过错等情况,可以认定造成李某受伤的近因并非一审判决认为的原因,而是程某驾驶轿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最终,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程某承担65%责任,黄山市市政处承担20%责任,李某自担15%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路面遗失物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案件,缘起于车辆撞击致砖块散落的交通事故,因涉及侵权人、道路管理者及保险公司等多方主体,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办理此类案件,首先需要律师认真收集相关证据,详细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其次,熟练掌握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各项法律关系,理清各方当事人在案件中应承担的责任。 本案中,在一审判决后、案情基本清楚的情况下,法援律师介入,提起上诉,想要改变判决有相当难度。承办律师细心核实已有证据和案情,从细微处发现新证据,成为本案成功的关键,充分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二审改判,减轻了受援人自担责任比例,受援人表示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