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申请人胡某(女,年龄:89岁)来到北京市东方公证处,想立公证遗嘱将其名下的两套房产(个人财产)分别留给自己的女儿王某和儿子王某某。 公证员在了解完胡某的真实意愿后,向胡某告知了办理遗嘱公证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所需准备的证明材料,并通过问答对胡某的认知应变能力有了初步了解,但是由于胡某年龄较大,公证员建议胡某去医院神经内科做了精神反应方面的专业检查。 胡某很快准备好了办理公证的材料,公证员按照规定受理了公证,并对相关的询问过程进行了录像,出具了遗嘱公证书。 2018年11月,胡某的子女来到公证处称其母亲病故,王某某常年定居在海外,办理母亲丧事后就准备办理房产过户继承的手续,公证员向其告知了相关法律规定及所需的材料,在办理遗嘱继承手续时,王某、王某某提出他们常年不在北京,而且国内也没有什么亲属,委托给朋友办理又觉得太麻烦别人,询问公证处是不是有什么解决方式。 我处当时为了便民利民,经过多方努力,正在推广公证处代办产权证服务,也就是在我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当事人,如果房屋是北京市东城区的(其他城区的正在逐步开展),继承人因时间关系或者身体原因等不能亲自去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可以委托我处工作人员代办过户手续,并且办理和领取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公证员了解了王某、王某某的诉求后,按照程序接着为他们办理了代办过户和办理、领取新的不动产权证书的委托公证。最终将新的产权证交到当事人手中,达到了申请人办理公证的目的,符合了依法依规的原则,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极大便利。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X号 申请人:胡某,女,一九二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胡某于二〇一八年九月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XX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胡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一八年 月 日 公 证 书 (201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X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王某某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王某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