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许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许某,男,1972年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2021年4月14日因交通肇事罪被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矫正期限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2023年4月25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1.制定措施,严格监督管理 判决生效后,许某自2021年4月26日入矫以来,一直在惠水县进行社区矫正。司法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许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平时的一贯表现,主要针对法纪意识淡薄的问题,按照入矫前三个月严管等级,制定严格管理的矫正工作措施:一是严格落实电话报告、实地走访、严格外出请假,按时汇报思想措施;二是强化法治教育,重点突出身份意识和法治常识教育,通过集中教育学习与引导自收看法治节目、法治普法剧等方式,严格落实严管级别每月学习教育,重点矫正法治意识淡薄问题;三是加强重要时段的监督管理。在“五一” “七一”等节假日及党和国家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强化报告制度,要求对行踪一日一报告;四是强化智能技术管理措施,通过钉钉打卡和贵州省智慧矫正管理系统的“矫务通”“在矫通”APP对该对象加强轨迹管理。通过三个多月的矫正,许某社区矫正态度端正,学习汇报积极,能按要求配合司法所开展监管教育工作,法纪意识有所提高。 2.坚持违规必究 许某于2021年7月11日不假外出。当日许某为帮助本组村民汪某某订石碑,于7月11日下午13点左右,由本组村民姜某驾车经309省道、惠水大龙老路一线到惠水县大龙马井某石料厂看石碑。饭后,因姜某发展养鸡产业需要蛋托,遂决定到邻县长顺县威远蛋托厂看蛋托,许某随行到长顺县某蛋托厂。在姜某办完事后,许某与姜某、汪某从长顺西站匝道口上高速,到某收费站下高速,晚上7点多到达家中。事后许某也未主动向司法所汇报该情况。直至2021年7月22日通过定位监管系统智能排查,社区矫正机构发现许某于2021年7月11日违法越界行为。 社矫机构发现许某该行为后,当日责成司法所及时核实清楚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2021年7月23日司法所通知要求该对象当日到所,向其询问核实许某不假外出的事实无误。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提出给予许某训诫一次的建议。经社矫机构研究,许某身为社区矫正在矫对象,在未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矫正机构审批准予外出的情况下,擅自外出到邻县,其行为已违反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惠水县社区矫正机构依法严格执法,坚持违法必究,于2021年7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许某做出训诫的决定。在训诫时,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晓之以法,析之以理,动之以情,对许某举一反三,使其明确在社矫期间,应自觉增强其身份意识、法治意识,时刻谨行慎为,起到教诲警示、敬畏法律、及时纠偏的良好效果。

【案例注解】

一是矫正重难点分析。该案例许某曾任村干部,无性格缺陷,但不能严于律己,法纪意识较淡薄、散漫,有心存侥幸的心理。这是许某犯罪的主观原因,也是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的重点难点。因此,要矫正该对象的法纪意识淡薄、散漫的不良思想和行为,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的严格矫正。 二是防微杜渐,杜绝侥幸。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的刑事执行措施,是我国宽严相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的体现。实施社区矫正就是要让矫正对象认罪悔罪,敬畏法纪,自觉遵纪守法。本案例中,运用定位监管系统智能,排查出许某不假外出的违规行为,并依法追责,依法训诫,有效震慑了许某的侥幸心理,有利于对其开展法治教育,道德感化和正确引导。 三是风险防控守底线。严防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规定、重新违法犯罪发生事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成效。通过此案例,社区矫正工作者应提高风险意识,坚持守住法治底线,应做到“四到位”,即思想沟通了解到位,动态行踪掌握到位,学习教育汇报到位,训诫警示威慑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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