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李某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某日,患者李某某(男,75岁)到黔南州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侧丘脑出血并破入侧脑室”。因患者右侧丘脑出血破入脑室,脑室积血多,脑膜刺激症状较重,需反复多次腰穿行血性脑脊液置换。2021年1月某日行第10次腰穿后,患者李某某诉右下肢无力并感觉减退,伴二便困难。医方立即组织院内专家会诊,予积极对症治疗。经3个月治疗,效果不佳,建议患者李某某转上级医院治疗。 2021年3月某日,患者李某某转上级医院治疗,治疗几天后出院。2021年3月某日,患者李某某又转入其他医院治疗,治疗3个月后,患者李某某诉右下肢感觉运动障碍较前好转,腰部无明显疼痛,精神、饮食、睡眠可,二便正常。 2021年8月某日,患者及家属以其出现右下肢无力并感觉减退、二便困难是在某医院行第10次腰穿手术导致的为由,向某医院提出赔偿要求,双方因赔偿事宜发生纠纷。随后双方共同向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后,立即按照《黔南州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试行)》规定,由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案件受理当日上午,调解员即与患方作深入沟通交流,了解患方要求及其理由,并查阅了医方对该案处置所开展的工作情况。最终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患方提出的赔偿金额偏高,医方认为依据不足,不能接受,双方分歧较大。调委会根据争议焦点,制定了调解方案。 2021年8月某日下午,调委会组织双方进行第一次调解。患者李某某因行走不便,委托其儿子李某甲作为全权代理人;医方授权该院职工王某某代理相关调解工作。调解员首先对双方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进行确认,其次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以及调解原则等相关内容。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先听取患方陈述。李某甲认为,其父在某医院做第10次腰椎穿刺时,医方存在过错,给其父造成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损害,要求医方给予赔偿:从2021年1月某日起所有的医疗费(含住院期间自费中医治疗部分)由医方全部承担,计:2.57万元(医院费用未计算,个人部分约2.5元);护理费:5年*365天*150,共计27.38万元;伤残赔偿金按3级伤残计算:约14万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购买轮椅、拐杖等费用:2万元,合计58.45万元。医方代理人王某某则表示,患者存在腰穿脑脊液置换指征,腰穿过程中医方严格按照规范操作,穿刺前告知风险,包括神经、血管损伤等,家属知晓并已签字,王某某代表医方给患者李某某造的成损伤表示歉意,但依然认为患方诉求的赔偿金额过高,而且提出赔偿金额必须严格按相关法律规定计算。 李某甲听到王某某的陈述后十分激动,表示其父已经75岁高龄,到医院治疗是希望减轻疾病带来的痛苦,但现在由于医方的失误,导致李某某下肢运动障碍,今后行走要依靠拐杖和轮椅,身心造成了损害,给家庭增加了经济和精神上的负担,无法接受现状。 眼看患方情绪激动,为缓解现场紧张气氛,调解员决定进行“背靠背”式的交流疏导。调解员首先耐心地倾听患方其诉求,让其“吐苦水”、谈要求,待患方家属充分宣泄了心中的愤懑后才进行劝说:虽然目前患者下肢运动障碍是事实,但由于没做相关鉴定,提出的赔偿没有依据,故建议患方先到鉴定机构做伤残等级鉴定,再根据鉴定结果提出赔偿要求。 对于医院方面,调解员首先向其释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调解员告知王某某,若经鉴定后发现医方确需负责,则应承担上述赔偿。鉴于患方的生活经济困难,目前拿不出鉴定费用,本着及时化解该纠纷的考虑,调解员建议医方先行垫付鉴定费用,待责任明晰后再从赔偿金中按比例扣除,医患双方均表示同意。经调解员与医患双方多次“背靠背”和“面对面”的工作,双方达成了由医方垫付3万元作为鉴定费用,待鉴定结论作出后再行恢复调解的第一次协议。 由于患者治疗和疫情影响,2022年1月某日该案恢复调解。患方提交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经司法鉴定,患者李某某神经源损伤致右下肢肌力2-3级已达七级伤残,其误工期评定为180-365日,护理期评定为176日,营养期评定为176日,根据鉴定意见,确定了医方负有主要责任。某医院看到鉴定意见后,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此后,调解员引导当事人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关于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器具费的规定,计算有关赔偿费用,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当日制作了调解协议书,双方确认无误后签署。

【调解结果】

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以下调解协议: 1.患者李某某在医方住院治疗期间产生住院用总计6.55万元,其中医保报销4.78万元,患方预交0.50万元,剩余自付部分1.27万元由医方承担; 2.医方一次性赔付患方总计22万元,扣除医方于2021年8月某日预付的3万元,医方还需赔付患方19万元; 3.上述赔付款19万元由医方在调解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转入委托人代理人李某甲的账户; 4.此纠纷一次性处理完结,医患双方不再就此事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对方提出其他任何主张和要求。 经调委会回访,医方已于5个工作日内将赔付款19万元转入患方指定账户,双方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

【案例点评】

医疗纠纷中大部分患者及家属缺乏对所患疾病的认识,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且在调解初期,患方未建立起对调解员的信任,调解难度较大。本案系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损害赔偿,医患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赔偿金数额的确定。调解员通过对案件的分析研究,认为虽然双方对赔偿金额的看法悬殊,但并不是不可调和。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注意法、理、情的统一,言谈间语言坦诚中肯,设身处地从医患双方角度出发,慢慢打开当事人的心结。考虑到患方实际经济困难,以退为进,协调医方以预赔付的方式,解决患方做司法鉴定的费用,为赔偿请求提供证据支撑,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矛盾纠纷,既让患方感受到了调解员真心实意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良苦用心,同时缓解了医患双方的矛盾,为解决纠纷焦点提供了依据。本案最终以司法鉴定结果为依据,双方达成共识,签订调解协议,矛盾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要做好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调解员不仅要不断巩固、提高自身法学素养,及时更新、储备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心理学等知识,还要通过积累与总结,不断提高调解技巧。在出现新的医患矛盾时,针对医患双方提出的新问题新想法,及时调整纠纷解决路径,做到对症下药,才能“化干戈为玉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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