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姚某某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姚某某是湖北省孝感市某镇居民,其母于2013年5月去世。去世前是武汉市黄陂区某村村民。姚某某在其母亲去世后,要求继承其母在当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015年7月15日,姚某某向武汉市黄陂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提起民事诉讼,继承其母亲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姚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继承其母亲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用益物权,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继承财产权利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二)《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事项需要代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助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维护其他劳动保障权益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8.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9.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市州、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三)《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3.请求给予抚恤金、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4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以及残疾人追索侵权赔偿的;5.因劳动争议纠纷主张权利的;6.主张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7.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第十一条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诉讼事项的,应当符合人民法院的立案条件,且属于本市人民法院管辖;申诉案件应当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立案后提出申请。” 而姚某某要求就继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财产权利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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