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河南省淇县人,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淇县。2015年10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服刑。2017年8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5月3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清园监狱九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张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张某某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并能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罪犯张某某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能够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罪犯张某某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履行完毕。罪犯张某某于 2017年4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评定时管理级别为普管。罪犯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不超过六个月。 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同意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罪犯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回复。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张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提议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刑不超过六个月。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呈报清河分局减刑假释评审会。 清河分局减刑假释评审会对罪犯张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减刑不超过六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分局减刑假释评审会的决定,将相关材料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河法庭,并将相关材料副本抄送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8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