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刘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 1956年7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2003年8月18日因犯放火罪、投毒罪、盗窃罪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9年12月3日送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2005年11月23日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07年12月12日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9年2月20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0年7月20日被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2年8月20日被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4年8月20日被裁定减刑一年;2015年12月18日被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止日:2022年4月11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案件办理过程】

(一)启动减刑提请程序。2018年1月31日,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二监区召开罪犯提请减刑评议会,经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6年11月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5月获监狱表扬奖励(上述奖励经评审折算为3个表扬奖励)、2017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且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服刑期间已全部履行完毕,符合确有悔改表现条件。监区全体警察、刑罚执行科、监察审计科等业务科室均证实该犯不存在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调动、岗位安排、计分考核、评定奖励、减刑假释机会的问题。但刘某某系放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提请减刑时应从严把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监区全体干警一致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五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二)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刑罚执行科于2018年1月31日对监区报送的服刑人员提请减刑材料审查完毕,认为监区认定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刘某某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一年的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2018年2月13日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认为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同意监区提请对刘某某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一年的减刑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应邀列席会议,未提出异议,会后按照规定在监区和监狱候见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四)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 (五)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18年3月1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刘某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刘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刘某某减刑五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的决定。 (六)移送案卷。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2018年3月28日,将刘某某减刑案卷材料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至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26日,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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