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王某认为佛山市某家具公司(生产商)侵犯其外观专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某家具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王某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王某经济损失费及维权费用合计10万元。某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知调委”)受法院委托,对该案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过程】
受疫情防控政策影响,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无法到现场调解。为解决这一问题,调解员积极探索“无接触式”调解模式,将调解工作从线下搬到了线上,通过采取电话、电子邮件、通信软件、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调解,实现知识产权纠纷“马上调”,既符合防疫要求,又可提高调解效率,降低调解成本,从而得到了双方的理解和认可。 调解员在双方均有调解意愿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了进一步的核实、分析。经查实:王某在2019年3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产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于2020年3月授权公告;2020年4月,王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于2020年6月授权公告,目前两项专利均有效。经过对涉案专利产品和王某提供的涉侵权产品照片进行比对,查看涉侵权产品的外观,调解员认为基于现有证据,该产品涉嫌侵犯专利保护范围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进入诉讼,某家具公司败诉风险几率比较高,但某家具公司仍坚持他的设计和王某的专利有不同之处。 对此,调解员根据外观专利设计的侵权判定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向某家具公司耐心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调解员表示,将涉侵权产品与王某的专利产品进行外观设计比对的原则是以一般消费者的视角进行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涉侵权产品虽然与专利产品有不同的地方,但是从一般消费者的视觉来判断,整体外观仍然非常近似,仅存在部分普通消费者不容易观察到的差异特征。因此,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仍然会觉得两者属于相近似的设计。随后,某家具公司提出了技术抗辩,主张涉侵权产品的设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对外公开,并提供了相应证据。对此,调解员向知调委申请案件研讨,经比对,研讨会一致认为,某家具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涉侵权产品早期设计的部分与涉案专利产品确实存在差异,但其现有设计却与涉案专利产品高度相似,某家具公司也没有提供在先销售的证据,因此,某家具公司的侵权嫌疑仍无法排除。 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再次与某家具公司进行沟通并耐心地分析利弊:如果某家具公司败诉,除停止侵权、赔偿王某外,还要额外承担诉讼费并承担律师费用,同时企业侵权信息还会在网上公示,这将对企业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通过调解员耐心、专业的解释,某家具公司表示同意马上停止侵权,并愿意赔偿一定数额的赔偿金给王某,化解此次纠纷。 至于赔偿款的确定,某家具公司不同意赔偿10万元,王某则表示最少要赔偿6万元,而某家具公司主张自己仅卖了几件产品,至今仍未盈利,赔偿6万元也不合理。双方对赔偿款数额僵持不下,各执己见,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见状,调解员及时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进行沟通。在充分保证双方利益、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调解员依法劝说王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除了现在的少量证据以外,没有某家具公司的其他销售记录能证明某家具公司获利数额,也没有证据证明涉侵权产品对王某造成多少损失,希望王某考虑到涉侵权产品本身价格不高,参照类案司法判例,该价位产品受外观设计侵权的判决赔偿额一般在3-5万左右。因此,调解员建议,在目前现有证据的基础上,双方以赔偿3万元人民币达成调解,既可以快速解决纠纷,降低维权成本,也能让某家具公司尽快停止侵权。双方均同意调解员提出的方案,认为方案公平公正,符合法理情理,并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商定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以确保调解协议履行。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签订如下调解协议: 1.某家具公司在2021年3月23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王某支付3万元人民币,王某不再就本案向某家具公司提起诉讼。 2.某家具公司承诺自2021年3月23日起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本案所涉专利相同或近似的产品。 3.某家具公司如有违反本协议第一条,某家具公司需向王某另行支付违约金0.6万元人民币;如有违反本协议第二条,某家具公司应当承担赔偿王某经济损失5万元的赔偿责任。 经回访,以上协议内容经仲裁确认后,某家具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分三次已向王某汇款共3万元人民币,并且停止了侵权行为,王某亦向法院申请撤诉。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满意,并表谢意。法院对知调委快速高效化解纠纷的工作成效亦给予充分肯定。
【案例点评】
本纠纷依托调解与仲裁对接机制和涉知识产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渠道实现了快速化解,依法有效保护了专利权属人的正当权益。本案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一是因地制宜,适时根据当地新冠疫情防控的需要,及时调整调解方式,推行“线上调”“马上调”;二是分阶段对涉知识产权类案件进行分析和调解,抓住每一个阶段的争议焦点,及时回应了双方的关切,抽丝剥茧,逐层解决主要分歧,直至达成共识;三是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专业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在经过技术分析和初步做出侵权判定的前提下做到以案说法、以理服人、以情动人,提供了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化解了矛盾,减少了诉累;四是积极引入仲裁调解对接机制,通过仲裁确认使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打消了双方最后一丝顾虑,保障调解协议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