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申请人马某某与利通区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马某某购买该公司某小区住房一套。2016年5月,该公司将该套房屋交付马某某使用,马某某接房装修中发现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与该房地产公司交涉无果后,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2017年8月16日,马某某向利通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该公司退还其全部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经济利通区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核实,马某某有固定职业,收入稳定,并非经济困难,另,其申请事由系房屋买卖合同,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利通区法律援助中心做出对马某某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马某某有固定职业,收入稳定,不能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无其他收入,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失业保险的”之规定,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马某某申请的法律援助事由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符《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之“公民有下列需要代理事项”“范围等有关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下列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无其他收入,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失业保险的;2.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特困供养人员;4.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5.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老年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6.因疾病、支付基本教育费和突发性事件等因素导致生活困难,正在接受民政部门救助的人员;7.其他因经济困难确需法律援助的。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倍确定。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有下列需要代理事项之一,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或者主张其他劳动者合法权益的;6.请求赔偿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7.请求赔偿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用地膜、农机具等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和其他损失的;8.主张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9.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请求确认继承权或者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10.因生态移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11.因征地拆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12.因企业改制、重组、兼并,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13.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14.因遭受家庭暴力、遗弃、虐待或者配偶有重婚、与他人同居、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15.职工因工伤认定、工伤待遇或者一至四级伤残等级鉴定、职业病等事由,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16.军人及军属请求给予优抚待遇,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因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以及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17.其他确需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