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刘某,男,1978年6月6日出生,硕士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2016年12月2日因犯强奸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2016)京0105刑初第1200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于2017年6月20日调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柳林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一)启动假释评估程序: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柳林监狱五监区召开集体评议会,经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综合罪犯刘某的现实改造表现、所获奖励及剩余刑期以及罪犯自我评估等情况,认为该犯具备假释基本条件,对其适用假释后是否属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需要进行假释再犯风险评估。经评议,一致同意对该犯启动假释评估程序。评估程序启动后,调查干警通过查阅档案材料、法律文书、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找罪犯本人、同班罪犯谈话和询问干警等方式,制作调查笔录,填写《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 (二)委托社会调查:监狱向罪犯刘某居住地司法局寄发居住地核实函和社会委托调查函。根据司法局回函,罪犯刘某符合假释后接受社区矫正基本条件,具备办理假释案件条件。经监狱五监区集体研究,认为罪犯刘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一致同意启动罪犯刘某假释案件再犯罪风险评估程序。 (三)召开假释评估会:五监区对罪犯刘某假释案件进行再犯罪风险评估,经对该犯用《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测评,该犯再犯罪风险属于较低风险,符合启动假释呈报程序条件。经监区民警集体评议,一致同意启动罪犯刘某的假释程序。五监区将罪犯刘某的拟假释再犯罪风险评估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请监狱假释评估委员会进行评议。监狱假释评估委员会召开会议,作出同意监区启动罪犯刘某呈报假释的程序。 (四)启动假释提请程序:2018年7月31日,监狱五监区召开罪犯减刑假释立案评议会,监区民警一致认为罪犯刘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监区全体干警一致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 (五)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报送的罪犯提请假释材料审查完毕,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刘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刘某假释的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六)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2018年8月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作出同意提议罪犯刘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派员应邀列席会议,会上未提出异议,会后监狱按照规定在监区及监狱候见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七)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 (八)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18年8月23日,柳林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刘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刘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刘某假释的决定。 (九)移送案卷: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罪犯刘某假释案卷连同提请假释建议书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河法庭,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及案卷材料抄送至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1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风险,依法裁定罪犯刘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