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1日,陈某、符某、吴某、邓道某、邓某伦5位农民工进入海南省定安县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从事驾驶压路机、摊铺沥青路面、沥青搅拌站机械保养维修等工作。试用期每月工资25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2800元,但开发公司一直未与陈某等5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11月,开发公司因经营不善,周转困难,拖欠陈某等5人7个半月工资未予发放,并将5人辞退。 陈某等5人多次到开发公司讨要被拖欠的工资,开发公司总是以各种理由敷衍了事,甚至对陈某等人的登门避而不见,电话也联系不上。于是,陈某等5人到定安县劳动监察部门请求处理,劳动监察部门以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处理,并将5人介绍到定安县法律援助处。2016年5月10日,陈某等5人向定安县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同日定安县法律援助处受理、审查陈某等5人的申请,并指派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亚丽代理此案。 关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陈某等5人的案情陈述。当关律师到开发公司了解情况时,才发现开发公司已改头换面,眼前呈现的是另一家公司。经过深入调查,关律师将案情和调查结果与受援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提出代理方案,在征得受援人同意后,于2016年5月12日为受援人代写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送到定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立案。主要请求如下:请求确认陈某等5人与用人单位开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支付拖欠的7.5个月工资;支付五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等。2016年8月2日,定安县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在用人单位未进行任何举证的前提下,《仲裁裁决书》擅自认定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将2015年4月至8月的工资按照定安县最低工资标准1280元的80%计算。关律师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代理陈某等5人继续向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准备一审诉讼材料过程中,关律师经调查得知,开发公司在劳动仲裁阶段庭审后将公司申请注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条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关律师认为,作为清算组成员(暨公司股东)的黄某(兼法定代表人)、钟某(暨公司股东)故意提供虚假的清算报告,恶意注销开发公司,严重损害陈某等5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支付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将股东黄某和钟某作为被告诉至定安县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2日,定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黄某和钟某分别聘请了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庭审中,二人主张开发公司与陈某等人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劳务关系。关律师提出如下观点:1、劳动者在职期间从事的工作是开发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2、施工地点均为开发公司所承包路段,受开发公司管理,听从其安排和指挥;3、陈某等5人的工资一直为开发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发放,且具有持续性、固定性及稳定性,逢年过节还有过节费用。如果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试问哪家接受劳务一方会持续性给提供劳务者一方三年甚至五年不间断的按月发放工资?而且每月工资数额都相同。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应认定陈某等5人与开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陈某等5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黄某和钟某不服,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律师继续代理二审,认真开展代理工作,多次与二审承办法官交流意见,最终案件得以调解。调解后,黄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内容主动支付70%款项,但钟某迟迟不予支付。后关律师为陈某等5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9月底,案件全部执行完毕,陈某等5人顺利拿到全部款项。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直以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而且用人单位确实后期经营困难,公司已停止营业。特别是得知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介入后,公司股东以更换公司名称、注销公司等方式,想逃避法律责任,给案件的承办带来了很大难度。本案从劳动仲裁到法院一审、二审诉讼,再到执行,历时一年多,本案受援人在证据上也处于被动局面,甚至是零证据。但是承办律师以其扎实的专业知识、高度负责任的工作态度、娴熟的法律技能,多次到相关部门调取有关证据和了解相关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了详尽的代理方案,对用人单位的各种规避手段逐个攻破,并及时采取仲裁、诉讼、调解、执行等手段,让用人单位在法律和事实面前,终于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了相应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也让受援人真切感受到了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