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李某与林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家住长春市朝阳区的李某,于2014年6月22日受雇于林某,从事暖房子施工,于同年7月份参加某小区暖房子工程改造时,不慎从二楼跌落地,造成右手骨折,经医院3个月左右的治疗后基本痊愈,林某承担了住院期间医疗费用人民币8955元。李某要求林某另外支付他在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误工费以及伤残补偿费、后续治疗费等其他费用,双方当事人因补偿数额多次协商未果,李某迟迟拿不到赔偿金,事情僵持不下。无奈之下,双方当事人找到长春市朝阳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街道调委会在确认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基础上,受理了该案件。调委会立即指派优秀调解员负责纠纷的调解工作。调解员首先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对纠纷情况、争执的焦点、纠纷发生的原因、发展过程的陈述。 对案情进行梳理分析,调解员了解到此案件纠纷的争议点在于:双方要求的赔偿金额达不到一致,李某要求林某额外赔偿护理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3万元,而林某觉得在李某受伤治疗期间他已积极承担了全部治疗费用,只愿意再拿出5000元作为额外的赔偿,觉得李某是想借机敲诈自己,多一分钱都不愿意拿。 调解员及时稳定双方的情绪,使双方能够心平气和的抱着解决问题的心态接受调解。接着调解员通过讲解法律法规让双方当事人明白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林某作为雇主对李某在受雇期间受伤负责任,应该承担李某的治疗费并对李某在治疗期间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等做适当补偿,但同时调解员也让李某明白,补偿的金额是有赔偿标准的,不是随口想要多少都可以的。并适时引入法律法规,通过讲解法律法规使他们明确自身的责任,信服调解员的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释》第17条第l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通过调解员耐心的讲解法律法规,林某表示愿意按照《解释》规定的相关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对李某进行赔偿。 调解员又对李某进行劝解,让他站在客观的角度冷静看待问题,表示林某在其受伤期间主动承担了全部的医疗费用,并时不时的买营养品区医院看望他,对于李某要求的赔偿林某也只是嫌数额过大,没说不赔偿,且李某受雇于林某工作期间,林某对其颇为照顾,看在往日的交情上,建议李某不要再争执下去。听了调解员耐心的劝说,李某也表示自己不是想敲诈林某,只是家里实在困难,靠他赚钱养家,他受伤以后,家里没有了收入来源,自己愿意按照调解员根据相关赔偿标准计算出的赔偿金额。至此,调解员结合《解释》相关规定和当地经济水平和当事人实际情况,提出调解方案,双方均表示接受。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林某支付李某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费等共计1万元的补偿。 2.签订协议后当场履行。 林某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将1万元交到了李某手中,双方都表示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调解员介入纠纷后,深入调查,并对案情梳理分析,找准争议焦点,从而对症下药,从法理和情理劝解当事人,并在法理和情理、当事人实际情况、以往案例的解决结果中,提出中肯的调解方案,最终使得当事人信服并愿意接受调解结果,使得纠纷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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