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法律援助中心对任某等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3年开始,何某到邯郸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2016年3月9日,在工作期间突然发病,当天同事把其送到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后又被送到峰峰集团总医院邯郸院区,被诊断为:脑部星形细胞瘤等。自2016年3月9日至2017年6月一直在治疗期,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何某被调至其他分公司,但仍在从事司机工作。后因为何某身体原因,需要继续治疗,何某的妻子任某拿着何某的病例与诊断证明去单位请假,单位亦知道何某的病情。后何某在2019年5月因为买药才知道医保被停,经查证得知,在2019年1月份养老保险金等均被停止。后多次找邯郸某公司协商,但公司称已将其辞退。 何某认为邯郸某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依法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缴五险一金、并支付医保费用和病休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仲裁裁决确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补缴社保,但驳回了其他请求。收到仲裁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向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期间,何某因病去世,因医药费花费巨大,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其妻子何某无奈之下申请法律援助。邯郸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申请后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指派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洁、冯梅英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杨律师和冯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约谈了任某,详细了解案情,并和法官沟通变更了诉讼主体,由何某的妻子、父母、儿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何某退出诉讼。开庭前,援助律师多次和法官沟通、及时阅卷,提前对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梳理和质证,做好了充分的开庭准备。 一审庭审过程中,诉讼双方就用人单位是否解除了与何某的劳动关系展开充分辩论。用人单位认为何某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并通知其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提交了《上班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解除合同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等证据。被告方认为何某因病请假没有旷工,并未违反劳动纪律,且未收到任何书面解除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规定,因此并未解除劳动关系。法院最终认定,用人单位想单方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关系,应将理由通知工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履行了通知义务;且通过微信聊天截图不能证明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何某,因此判决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何某去世之日止。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效的案例。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单位经过会议讨论做出的解除决定,送达给劳动者即为合法解除。但这个案例的启示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关注到《劳动合同法》第43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工会法》21条: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按照前述规定结合本案判决,我们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一步是在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之前就将辞退理由通知工会,而不是在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将事由一并通知;第二步是根据工会的意见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做出决定还要通过法定的程序送达给劳动者,解除手续才能合法有效。明确这一点将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程序更为规范和严谨,也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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