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7年6月21日,龙腾与陈某某为向被害人洪某某索要合法债务,会同他人到被害人洪某某的住处,用房间手机充电线和窗帘绳子将被害人捆绑在座椅上,要求其尽快还钱,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2017年11月6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6刑初第592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龙腾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
【处理情况】
2018年1月2日,广东省司法厅立案调查并查明,龙腾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粤0306刑初第5925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7)粤0306刑初第5925号〕、《缓刑罪犯告知书》〔(2017)粤0306刑初第5925号〕等证据证实。据此,2018年4月2日,广东省司法厅对龙腾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附:广东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司罚决字〔2018〕2号 当事人:龙腾,男,1989年7月生,广东万解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18201510483640。 经查明:2017年11月6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6刑初第592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当事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事实,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粤0306刑初第5925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7)粤0306刑初第5925号〕、《缓刑罪犯告知书》〔(2017)粤0306刑初第5925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对照《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严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吊销当事人律师执业证书,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由本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号:14418201510483640)。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者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司法厅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