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9日晚20时许,犯罪嫌疑人马某东持菜刀将其妻子任某在家中砍伤。
【鉴定过程】
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问答切题,情感平淡,能准确说出自己的自然情况。 问其以前干什么工作时称:“下岗二十多年了,卖烟十年。”问其出事前干什么工作时称:“在我姐那帮忙,开个药店。”问其在药店干什么时称:“在药店干零活。” 问其是否看过什么病时称:“看过精神病。”问其什么得的时称:“30来岁时得的。”问其是否住过院时称:“住过二回,在小岭子医院,旧堡。”问其什么病时称:“精神分裂症。”问其有什么表现时称:“瞎合计,宋祖英老和我说话,啥都说。”问其是否能看见说话的人时称:“看不着。”问其听的是否清楚时称:“清楚。”问其核计什么时称:“和她说话。”问其听到宋祖英说话有多长时间时称:“有病时30岁,她让我砍的我媳妇儿,她告诉我追她,她唱歌时老勾我,冲我笑。”问其出院时病是否好转时称:“一直没好,一年犯一次,嘟囔。”问其是否吃药时称:“一直吃。” 问其与家人关系怎样时称:“以前与我爸一来劲儿就干仗,他说话不爱听就干仗,和我爸。”问其与邻居关系怎样时称:“不说话,以前他们背后议论,现在搬家了没有了。” 问其这次发生什么事儿时称:“宋祖英说男的也干,女的也干,让我剁,男、女都剁死,我就剁我媳妇儿了。”问其是否知道砍人犯法时称:“砍完后悔了,一核计让宋祖英调理了。”问其与爱人关系怎样时称:“还行,挺好,她管我管的挺严。”问其当时怎么想的时称:“脑袋模模糊糊的。”问其是否与妻子有矛盾时称:“没有。”
【分析说明】
1、精神医学评定 1.1依据委托单位所提供的调查材料记载:被鉴定人精神活动异于常人多年,平时经常自言自语,说有人跟着他,不睡觉,每年开春时犯病。 1.2多次在鞍山市康宁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1.3本次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接触被动,其自述:经常能听到宋祖英和其说话,什么话都说,并让其做一些事(幻听)、认为周围邻居在其背后议论他,并为此搬家(关系妄想)、认为宋祖英唱歌时勾引他,冲他笑(被钟情妄想),情感平淡,在家经常与父亲无缘无故打架(行为异常),自知力缺乏,其表现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中“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 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在幻听的支配下出现危害行为,其行为为病理性动机,其行为当时实质性的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丧失,补充评定标准故认定其案发当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患有精神分裂症; 2、对本次作案时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