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松桃县法律援助中心为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农历6月12日,石某某、梁某某、石某、梁某与田某某协商约定,以做点工的形式帮助田某某封楼顶围水墙、轿子顶、扩大窗户和粉刷外墙,师傅工资200元/人/天,小工工资150元/人/天,每人根据自己的劳动天数与田某某结算劳动报酬。2017年7月14日,石某某、梁某某、石某、梁某一起到田某某家做工,石某某负责做小工。2017年7月16日,石某某在一楼铲沙子、搅拌沙浆、吊沙的过程中被楼上掉下的砖头砸中头部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右侧频叶,基底节区脑梗死。石某某在医院住院抢救32天,病情依然没有好转,田某某又不肯支付医药费,石某某家属无钱支付昂贵的医药费,只好把石某某从医院拉回家。2017年8月18日,石某某在家中去世。石某某去世后,其亲属就赔偿问题找到田某某协商,田某某不同意赔偿。他们又找到某某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在赔偿数额问题上分歧很大,调解未果。 2017年10月16日,石某某家人来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听了申请人对家庭情况和事情经过介绍后,经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王某某、麻某某办理此案。承办人查阅了相关资料,与受援人进行详细的沟通交流,安抚受援人情绪,为起诉做准备。 承办人抓紧时间收集证据:到街道、派出所开具受援人与石某某的关系证明以及石某某死亡的户籍注销证明,证明受援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到医院复印住院病历及医疗费用票据,证明石某某受伤后在松桃县某某医院住院的事实和用去医药费171735.39元,还欠医院医疗费169735.39元的事实;伤亡协调情况,证明石某某受伤死亡后,就死亡赔偿问题经过某某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未果的事实;资料复印票据,证明受援人复印资料,支付复印费用137元的事实;到户籍所在镇开具的证明、土地经营权证,证明受援人家承包的土地在城镇建设中被全部征用的事实,用以证明赔偿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找到证人梁某某、梁某、石某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证明石某某、梁某某、梁某、石某与田某某协议做工的前后经过,及做工方式的事实。2017年10月26日,承办人与受援人一同向松桃县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提起民事诉讼。为了获得证人出庭作证,承办人建议受援人将梁某某列为被告,这样一来被告与其他证人的证词相互印证,对受援人较为有利。 在庭审过程中,田某某认为自己与石某某不存在劳务关系,辩解自己是将工程承包给梁某某,自己与梁某某之间发生承包关系。关键证人梁某某坚决不同意承包关系,并列举工程施工方式、工资计算和发放方式,再加上其他几位证人的证词,充分证明了石某某与田某某的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方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石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田某某赔偿。 2017年12月28日,松桃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赔偿受援人各项费用共计261437.65元。

【案件点评】

本案涉及当事人较多,案情较为复杂,证据难于收集。承办人一方面努力安抚受援人情绪,给其讲事实、讲法律、讲程序,为下一步矛盾化解起到了关键作用;另一方面急受援人之所急,积极主动地到相关部门收集复印相关证据、协调沟通取证,找证人进行调查取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认真分析案情,精确计算赔偿数额,精心准备代理材料,为案件胜诉打下了坚实基础,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承办人在短短10天的时间就将主要证据收集完毕,努力安抚受援人急躁情绪,最终化解矛盾,值得办案人员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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