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继承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壬与甲是夫妻关系,二人均系再婚,壬再婚时有女儿乙(当时未成年),甲再婚时有子女丙、丁、戊、己、庚、辛六人(当时均未成年)。壬与甲婚后共同将乙、丙、丁、戊、己、庚、辛抚养成人。壬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壬遗留的财产为:坐落于河南省安阳市XX区XX小区不动产一处(详见不动产权登记记载表,不动产权证号:安阳市房权证XX区字第XXXX号,共有权证号:安阳市房权证XX区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系壬与甲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乙因上述财产需要办理继承到公证处咨询,公证员告知乙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需要所有继承人共同申请办理。所有继承人准备齐材料后,共同到我处办理了老人的财产继承公证,所有子女都有孝心,主动放弃了壬的上述遗产继承权,使老人甲老有所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豫安龙证内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甲,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汤阴县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女,汉族, 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内黄县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丙,男,汉族, 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汤阴县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丁,男,汉族, 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安阳县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戊,男,汉族, 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汤阴县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己,女,汉族, 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汤阴县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庚,女,汉族, 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汤阴县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辛,女,汉族, 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龙安区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址:河南省内黄县XXXX,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壬的遗产于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二、不动产权登记记载表。 三、内黄县公安局田氏派出所出具的壬的《注销证明》。 四、内黄县田氏镇人民政府、内黄县田氏镇汤东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壬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乙、丙、丁、戊、己、庚、辛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壬,男,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 二、申请人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壬遗留的财产为:坐落于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XX小区不动产一处(详见不动产权登记记载表,不动产权证号:安阳市房权证龙安区字第XXXX号,共有权证号:安阳市房权证XX区字第X号,XXX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 三、据被继承人壬的继承人甲、乙、丙、丁、戊、己、庚、辛称,被继承人壬生前无遗嘱,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经查询中国公证协会遗嘱平台也未发现其立有遗嘱。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其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壬的配偶甲、女儿乙、继子女丙、丁、戊、己、庚、辛。被继承人壬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壬死亡。 五、被继承人壬的配偶甲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壬的上述遗产。被继承人壬的女儿乙、继子女丙、丁、戊、己、庚、辛表示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壬的上述遗产继承权。 依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上述不动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壬的遗产,被继承人壬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壬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壬死亡,被继承人壬的女儿乙、继子女丙、丁、戊、己、庚、辛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壬的遗产,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壬的上述遗产由被继承人壬的配偶甲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安阳市飞龙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