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年底,宋某某等38户韭农向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小尹农资门市部尹某某处购买品种为“中绿一号、傲绿、寒青韭霸王、黄金韭、墩黄韭”的韭菜种子,尹某某宣称:“此种韭菜种子为冬季不休眠品种,若休眠,则承担全部责任。”该韭菜种子是尹某某从河南省韭优韭菜种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韭优公司)购买的。 韭农们购买韭菜种子后,于2017年春季进行了播种。但到了2017年冬季,韭农们发现韭菜不再生长,即使生长出来也很快死亡。韭农们遂向小尹门市部及尹某某反映情况。尹某某于2017年11月1日微信联系韭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刘某某表示韭菜种子冬季生长不休眠。 2017年11月13日,尹某某和刘某某向韭农们出具书面承诺:自2017年11月25日起韭菜正常生长,保证春节之前收割两刀,总产量在每亩陆仟斤左右,如不能正常生长,达不到上述产量或绝收,则由韭优公司按当时市场价格每亩陆仟斤负责赔偿。 2017年12月28日,经专家对宋某某等5户韭农所购种子进行鉴定,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出具了《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书表明:“据田间植株生产表现,可以判定以上5户所种植的韭菜品种均为冬季休眠类型的品种。”2018年1月3日,尹某某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证明韭农的韭菜无法生长,导致绝收。 2018年1月中旬,为维持自身的合法权益,韭农们到政府部门上访,要求政府处理此次“假种子”事件。经信访部门的引导,38户韭农向太仓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依法维权。按照江苏省《关于做好扩大法律援助受理事项范围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因使用伪劣农资产品而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只要符合经济困难审查条件,就应当予以援助。”太仓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批准了38户韭农的申请,并指派江苏新天伦(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汪雪琴、孙贵珍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了38户韭农们的陈述,了解他们所种韭菜的面积、购买种子的情况以及每亩所用种子的数量等。后承办律师又前往太仓市农业委员会以及太仓市农林执法队调取相关证据。 经过分析,承办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生产、销售伪劣种子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据此,本案的被告应为小尹门市部、尹某某及韭优公司,38户韭农有权向该三被告主张损害赔偿。关于赔偿标准,38户韭农同意按照2017年年底的韭菜市场价格,酌情按每亩4000元来主张损失。 2018年1月底,承办律师为韭农们拟写了起诉状及赔偿清单,并准备好了相关证据等,起诉至太仓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小尹门市部、尹某某及韭优公司赔偿韭农们损失共计人民币5928052元。但在法院立案前,有3户韭农主动放弃诉讼,最终确定向法院起诉的韭农为35户。因大部分韭农是外地人,来往太仓极为不便。因此,承办律师除负责为韭农们收集相关证据外,还主动帮助他们代缴诉讼费用等。 2018年3月28日,法院确定本案中的17户原告诉被告小尹门市部、尹某某、韭优公司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损害赔偿纠纷案首先开庭审理。庭审中,三被告均认为其生产销售的韭菜种子包装上并没有注明是否休眠,也没有承诺过产品为不休眠产品。因此,韭菜绝收很有可能是因为韭农的种植水平和种植技术有问题;而且,韭优公司认为《承诺书》仅对傲绿F1、中绿、寒青韭霸王三个品种做出承诺,对于敦煌韭、黄金韭其并未承诺赔偿;同时,三被告均认为鉴定机构应当提供鉴定资格证书以及鉴定人员资格证书。 庭审后,根据庭审及全案情况,承办律师经与35户原告沟通,决定补充本案证据:1.各原告向法庭提交购买韭菜种子的原始包装袋,用以证明韭菜种子的生产者、销售者在其包装袋上对韭菜种子的宣传和广告内容;2.调取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用以证明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出具的《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书》是合法有效的。在35户原告的共同努力下,不仅找全了所有品种的韭菜种子包装袋,还找到了韭优公司的宣传册;同时,承办律师根据《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书》上专家预留的电话,与五位鉴定专家一一电话沟通,终于获得了鉴定机构及鉴定专家的鉴定资质材料。 2018年4月12日,法院决定对本案中的另外18户原告诉被告小尹门市部、尹某某、韭优公司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损害赔偿纠纷案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律师提交了新补充的证据,其中“中绿”的包装袋上明确写明此种子为不休眠品种,其余包装袋上虽然没有明确表明不休眠,但都标注了“极耐寒”等详细信息。但三被告仍辩称:未明确标明“不休眠”的品种应当为冬季休眠品种,因韭菜冬季休眠为常识及常态;另外,三被告认为,35个原告中有一些原告主体不适格,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种植的韭菜绝收。 本案中,原告身份是以商品出运单上的人员确定的,而在庭审中三被告也确认商品出运单记载的信息是准确的,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也证明购买韭菜种子的35户原告均种植了所购种子的韭菜。故此,本案根本不存在原告主体不适格的问题。更何况,商品出运单上的人员即本案的35户原告购得韭菜种子后,其实际种植者往往是两户或更多户,因此受权益侵害的韭农其实远不止本案的35户原告。庭审后,为使法庭能彻底查清本案的事实情况,承办律师整理出相关情况说明递交给法庭,又将相当多韭菜绝收的视频及图片资料,统一刻制光盘作为证据递交给法庭。 2018年5月30日,35个案件合并审理。庭审中,承办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证据并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同时,因三被告否认原告种植韭菜的面积,承办律师又为35户原告申请司法鉴定用以确定涉案韭菜种植面积。鉴定结论最终确认原告主张的韭菜种植面积是准确的。至此,三被告的所有狡辩在原告强有力的证据面前均不攻自破。 2018年7月31日,太仓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于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因韭莱种子的使用说明标注内容不真实,原告等韭菜种植户在购买该品种韭菜种子种植后,韭菜在冬季停止生长,致使原告无法在春节前收割予以收益,由此遭受损失。因此原告有权要求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即小尹门市部进行赔偿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 综上,法院采纳承办律师的大部分意见,判决由小尹门市部及尹某某对购买敦煌韭、黄金韭品种的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由小尹门市部、尹某某、韭优公司对购买傲绿F1、中绿、寒青韭霸王的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5135415元;同时,诉讼费及鉴定费由三被告承担。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损害赔偿案件。在立案之前,受援人等几十人曾到太仓市人民政府上访请求处理。律师通过耐心沟通,引导受援人进入法律程序,成功化解了矛盾,避免了不必要的后果发生。本案系重大疑难案件,涉及的诉讼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较复杂。通过承办律师的努力工作,每次庭前准备较充分,庭审效果较好。 本案的诉讼时间较长,工作量较大,从立案到判决,代理律师需要不停的和众多原告进行沟通并收集相关证据。且原告多为不识字的农民,沟通起来更为困难,好在受援人理解律师工作,给予律师最大程度的配合。本案代理律师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案件审判结果也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