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某与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17日下午三点五十分左右,当事人鲁某某(男,46岁)在巢湖市某小区进行房屋修缮时,不慎从六楼坠落,当场死亡。鲁某某系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雇员,以某公司的名义与某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某中心)签订了某小区维修协议,承担了某小区维修工程的施工工作。事故发生后,鲁某某的家属情绪激动,多次到某公司和某中心讨要说法。而各方当事人因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工亡补偿金、丧葬费、抚恤金等损害赔偿金额发生纠纷,因此,申请巢湖市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某中心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需承担责任,需要承担多少责任?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高度重视。一方面,死者家属情绪激动,处理不及时可能会引发冲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另一方面,本案系工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于跨区域复杂矛盾纠纷案件,而且案件涉及多个主体,法律责任有待厘清。经调委会认真研究,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黄某某等3人开展调解工作。 经调解员与当事各方接触了解,本案死者鲁某某家属方认为鲁某某的工资是某公司发放,工程款也是某公司付给,某公司存在责任,理应承担工亡赔偿金、丧葬费、抚恤金等损害赔偿义务。但某公司认为鲁某某与公司只是挂靠关系,其以某公司的名义与某中心签订的合同已经到期,鲁某某是受某中心工作人员指示维修房屋,公司没有赔偿责任。某中心则表示鲁某某与某中心并不存在劳务关系。某中心与某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虽然已经到期,但合同有明确规定:为确保维修质量,维修后出现的问题,承包公司一方无条件进行维修并承担质量、安全事故责任。因此,鲁某某是在替某公司承担维修义务,并且所有款项皆由某公司出具正规发票,某中心与鲁某某不存在劳务关系。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调解员认为责任主体的认定是调解这起纠纷的关键。本案中,某公司与某中心签订之协议明确规定:工程维修后出现质量、安全等问题,责任由某公司承担。鲁某某作为某公司的雇员,系某小区维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员。事发当时鲁某某正在对楼房进行漏水修缮,某公司没有提供任何防护措施,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某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为圆满化解这起矛盾纠纷,调解员采取了“背靠背”调解的方法,从情、理、法三个层面着手,向双方当事人阐述这一事件的前因后果和法律关系,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一方面,请镇、村干部协助做鲁某某家属的思想工作,并解释工亡赔偿标准,帮助其明确合理的赔偿要求。另一方面,根据法律规定,告知某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调解员积极引导,耐心细致地做各方当事人工作,最终促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一是某公司付给鲁某某家属工亡补偿金、丧葬费、抚恤金等122万元,分两次打入指定账户,2016年9月24日付款60万元,2016年9月29日再次付清剩余款项62万元。 二是除以上赔偿责任外,某公司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鲁某某家属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某公司主张任何赔偿,并在2016年9月29日将鲁某某遗体火化。 三是鲁某某在某公司约3万元工程款,某公司同意在工程款到账后扣除税收及管理费之后由鲁某某妻子领取或转入上述卡号。 四是在今后施工中,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某中心必须严格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16年9月30日,调解员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了回访,双方均履行了协议,对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调解工作如果缺乏责任的认定和法律的支撑,往往被人诟病为“和稀泥”,有些当事人事后会认为调解人员“偏袒一方”,从而衍生出不公正感,对调解失去信任。在本案的调处过程中,为解决法律责任认定和赔偿数额的计算问题,调解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合法性贯穿于调解始终,为成功调解奠定了坚实基础。首先,在调解前做好充分的调查取证,对案情有一个全面清晰的了解,明确了各当事方争议焦点以及某公司对于鲁某某的死亡所应承担的责任。其次,在面对面调解中,引导双方当事人充分阐述自己的主张和事实理由,让当事各方全面了解客观事故发生时的情况,为厘定责任奠定基础。最后,对于当事人不清楚或者理解有偏差的法律适用问题,调解员引用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规定等法律进行解释说明,有助于当事人更为理性地思考问题。在法律释明之后,某公司和死者家属对赔偿数额有了理性判断,情绪也趋于平缓。通过法律的界定、责任的明晰,使当事人的利益需求建立在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加强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避免了当事人事后反悔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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