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监狱服刑人员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83年12月出生,捕前住辽宁省海城市。因故意杀人罪(未遂)经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20年02月13日至2024年02月12日。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2022年5月29日晚间22:35时许,罪犯张某某在如厕过程中突然晕倒,监区干警立即将其用担架送至监内医院进行诊治,经监内医院医生紧急诊治后建议安排该犯到社会医院就诊,2022年5月30日凌晨1:10时许,监狱经审批,联系安排救护车将该犯紧急送至辽阳市中心医院进行救治。经辽阳市中心医院初步诊断为肝部肿瘤。 辽阳监狱四监区依照《辽宁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实施细则》规定,根据罪犯张某某本人申请,审查罪犯张某某的犯罪类型、刑期年限后,根据社会危险性评估排查报告结果,召开监区干警集体评议会议,监区全体干警集体研究讨论后,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建议给予罪犯张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并将罪病情诊断申请和相关材料及罪犯病历材料、监内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后认为,监区提交的罪犯张某某相关材料齐全、合法、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同意对罪犯张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的建议,并将罪犯张某某相关材料提交分管副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经分管副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确定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医院为辽阳市中心医院。2022年6月10日将罪犯张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所需的相关委托材料送达医院,在确定鉴定时间后,按规定立即通知辽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2022年6月14日,监狱组织干警带领罪犯张某某在检察院检察官的监督陪同下,进行了病情诊断检查。2022年6月17日,张某某经辽阳市中心医院诊断:肝细胞癌破裂出血;失血性休克;代谢性酸中毒;急性冠脉综合征?糖尿病;强直性脊柱炎。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22年6月17日,罪犯张某某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做出自己暂予监外执行后遵纪守法的承诺。辽阳监狱四监区根据辽阳市中心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结果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于2022年6月17日召开全体干警集体讨论会议,研究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结合该犯的日常改造表现和既往病史、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结论,以及在辽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情况,同意为罪犯张某某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监区将该犯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后,认为监区提交的罪犯张某某相关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为核实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住社区影响、保证人具保条件,监狱刑罚执行科与辽宁省海城市司法局取得联系,通过委托调查,确定保证人符合相关要求,海城市司法局出具了同意接受罪犯张某某回到该管辖区内实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2022年7月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议,同意监区提请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并将罪犯张某某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7月6日辽阳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做出同意对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22年7月11日,监狱将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辽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2022年7月13日,辽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经研究并出具书面意见为: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提请程序合法,卷宗材料齐全,经审查认定罪犯张某某符合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议你局批准对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随后,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罪犯张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22年7月18日,辽阳监狱通过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该犯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材料完整,真实有效,决定同意给予该犯办理暂予监外执行,2022年7月21日,监狱将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报送到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同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辽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2022年7月21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收到罪犯张某某案卷材料后,首先由省监狱管理局医疗卫生处就病情诊断情况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该犯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然后由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对案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等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为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随后刑罚执行处报请监狱管理局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议,对该案进行审查,会上医疗卫生处和刑罚执行处分别对该案件的病情审查情况和案件的法定程序、法定条件进行了介绍,评审委员逐一发表意见,一致认为罪犯张某某的改造表现、执行刑期、所患疾病、监狱办理案件程序等情况符合《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同意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22年8月25日,经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批准该犯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8月26日上午,辽阳监狱将罪犯张某某移交给辽宁省海城市司法局,与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将其依法纳入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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