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牛某某,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文盲,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2002年3月29日牛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固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两千元。2002年8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宁刑终字第0005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牛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2002年9月17日送银川监狱服刑。2004年12月30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宁刑执字第192号刑事裁定书,将牛某某的刑罚,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6月4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宁刑执字第52号刑事裁定书,将牛某某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9月25日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银刑执字第106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2年1月13日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银刑执字第8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4年1月28日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银刑执字第14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6年2月26日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宁01刑更13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零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案件办理过程】
牛某某于2016年3月因违规吸烟当月考核分计0分,经批评教育后能够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造。总体上,能认罪悔罪,服管服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教育改造中,上课遵守纪律,积极接受思想、文化、技术教育,2018年下半年各课成绩优秀。在劳动改造中,该犯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经银川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批,该犯自2016年11月至2019年4月共获得六个表扬奖励。 经2019年4月9日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建议对牛某某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19年5月6日银川监狱刑罚执行科科务会审查,建议对牛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19年5月10日经银川监狱罪犯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130号令)第十一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将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名单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之规定,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17日将该犯的减刑意见在监狱内公示。 2019年5月24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同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于2019年5月24日将(2019)宁银狱有期减字第18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9年6月14日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牛某某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牛某某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法院裁定减刑。鉴于牛某某系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且不履行生效裁定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建议法院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银川监狱报送牛某某减刑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7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宁01刑更442号刑事裁定书,认为银川监狱呈报的牛某某在服刑期间的罪犯评审鉴定表、思想汇报材料等证据证明,牛某某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并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认为牛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牛某某系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且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牛某某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自2007年6月4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