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某,男,1969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2016年4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止。2016年10月25日,曹某某到五大连池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4月3日,曹某某申请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护理生病岳父,按照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有关规定,经审批五大连池市司法局同意了其请假申请,请假时间自2018年4月7日至2018年5月6日止。曹某某请假期满后,未按规定时限回司法局报到办理销假,后经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催促,仍未回归。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8年6月11日,五大连池市司法局专门召开了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提请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依法给予曹某某治安处罚,并将《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和司法所工作人员与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某及其亲属通话的电话单等报送至五大连池市公安局。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8年6月20日,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曹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二百元罚款,并将结果书面通知五大连池市司法局。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某,由五大连池市公安机关押送至北安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某接受治安管理处罚后,深刻意识到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严重性,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曹某某在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谈话中,表示要在今后的矫正期间,要认真服从司法所的监管,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按时报告自己的思想动态,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和教育学习等活动,珍惜来之不惜的机会,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五)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五大连池市司法局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曹某某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将《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抄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在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某被执行治安管理处罚后,五大连池市司法局及时向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进行了反馈。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五大连池市司法局在开全局会议时,将曹某某的案例进行了通报。同时,利用对各乡镇社区服刑人员集中点验的机会,将对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某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例进行通报,以现实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全体社区服刑人员接受警示教育后,纷纷表示在今后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某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这是五大连池市司法局首次提请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例。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某这样故意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法工作,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某的治安管理处罚,有效地惩罚了违法违规的社区服刑人员,有利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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