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江某因常年在外做生意,无暇顾及自己位于干窑某村的宅基地。故1997年3月17日,经自己妻兄张某介绍牵线把自己的宅基地及房屋一并卖给了张某的妹夫吕某。2013年,其宅基地一起的猪棚因“三改一拆”涉及一笔赔偿款,江某认为猪棚是自己建造的,该笔费用理应赔偿给自己,但该笔赔偿款被吕某拿走,故产生矛盾。而此时,双方的中间人张某因病死亡,两人关系更是恶化。此后,江某一直要求吕某将该宅基地还给自己,同时要求把猪棚的赔偿款一并还给自己。 江某于2017年8月至干窑司法所要求进行调解,经村委会、司法所多次做工作,仍无法解决此事。江某通过干窑司法所转交了其法律援助申请,并提交了经济困难证明。 经嘉善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故不予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江某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吕某返还宅基地及猪棚赔偿款。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宅基地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七)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扩大法律援助受案范围的相关规定:“在《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范围的基础上,将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因遭受环境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或其他损失主张权利,以及涉及婚姻家庭、食品药品、就业、就学、就医、土地承包、林权纠纷、社会保障、不动产登记、相邻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我省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进一步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 因此江某的诉求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