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某日,孟津县某小学学生乔小某和任小某在放学排队时嬉闹玩耍,乔小某不慎摔倒,导致门牙磕掉半颗。校方第一时间将乔小某送到医院,并通知双方家长来到医院。医生对乔小某损坏的门牙进行接补,医药费共计1000元,由任小某的父亲任某进行垫付。补牙一周后,乔小某的父母带着乔小某去医院复查,医生称牙齿的根部神经已经坏死,此次补牙可能会影响孩子成年后牙齿使用,建议成年后重新植牙。此后,校方代表李某和两位学生的家长多次协商本次事故的赔偿方案,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3月某日,校方联系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纠纷后,调委会于2019年3月某邀请校方代表李某、乔小某家长乔某、任小某家长任某来到调委会,进行第一次面对面调解。 乔某提出,乔小某因为门牙损伤已严重影响到了正常生活,无法嚼咽稍微硬点的食物,并且牙齿神经坏死,成年后植牙又将是一笔开销,要求校方和任某承担该笔费用。任某认为,现阶段牙齿正在恢复,无法嚼咽硬物属于正常现象,并且在补牙过程中医生并未提及将来需要植牙,是否确需植牙还需要进一步确认;事故的发生是由两个孩子正常玩耍造成的,乔小某现在和将来的医药费也不能由自己一方承担,应该根据事情的发展经过进行责任划分,由校方及双方家长共同承担。校方代表李某则表示,校方在平时的管理教育中已经尽到了监管义务,并且事发当时老师也在现场进行管理,多次要求学生遵守纪律,禁止乱跑打闹,认为校方无需承担责任;此外,学校为学生购买有保险,本次事故保险可以报销500元左右医疗费。 三方各执一词,调解员认真分析了各方诉求后,认为本次纠纷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以下三方面:一是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二是如何划分责任比例?三是是否确有必要植牙?为了保证调解的公平性、合法性,在咨询了法律顾问后,调解员以《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为依据,开展后续的调解工作。 经确认,乔小某和任小某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法》三十九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对此,调解员走访联系了学生班主任以及现场学生,了解到当时有两位老师在现场维持秩序,并且多次强调要遵守纪律,事情发生时,老师已到学校队伍前排维持秩序。从掌握情况看,校方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双方家长也表示认同调解员观点,并表示校方已为学生购买了保险,不再追究校方责任。 调解员在走访调查时,也看到了事发当时的监控视频,还原了事情的经过:事发前乔小某从背后击打了任小某一下,任小某开始追逐乔小某,在追逐过程中,乔小某不慎摔倒,磕坏牙齿。据此可以判定,乔小某为本次事故的主要过错方,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双方家长对事情的经过无异议,调解员阐释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友好协商,确定乔某一方承担60%的事故责任,任某一方承担40%的事故责任。 根据乔某提供的复查诊断证明书,医嘱建议成年后进行植牙,调解员在咨询了医学专家库专家的意见后,认定医嘱有效。关于植牙的标准,调解员又联系本地多家牙科门诊,了解市场行情,提议以当地植牙平均费用水平为标准确定赔偿额,得到了双方家长的认可。考虑乔小某成年后移植牙齿的费用会有增涨情况,经双方协商,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今后植牙的实际开销无论多少,均由乔某一方承担。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1.植牙费用以当地均价3750为标准,加上前期治疗费用,共计4750元,扣除保险报销的500元,剩余费用按事故责任比例由双方共同承担。 2.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乔某一方承担60%的事故责任,任某一方承担40%的事故责任。据此计算,任某一方需承担1700元,扣除之前已垫付的1000元,需再向任某一方支付700元。 3.此次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今后均不得再以此为借口向对方提出任何诉求。 协议当场履行完毕,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案例点评】
因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和风险意识不强,致使校园内的意外伤害事件频发,而此类纠纷的发生往往牵涉到包括学校在内的多方,叠加上家长对孩子过于宠爱等因素,导致此类纠纷的敏感程度高、调解难度大。因此,坚持依法调解,客观公正的划分责任,就成为调解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原则。在本次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多方了解,清晰定位纠纷关键点,采取灵活的调解方法,达到了妥善解决纠纷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