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张某,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家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8月23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某于2004年10月12日投入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刑期自2004年8月23日起。张某减为有期徒刑后,经过数次减刑,刑期起止时间为2007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22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4月,张某因反复腹痛被送入重医附二院住院治疗,并进行了行腹腔镜下右半结肠切除+肠粘连松解术。术后病理诊断为:(右半结肠)溃疡型中—低分化管状腺癌,侵及肠壁全层,肠壁淋巴结见癌转移。 张某母亲易某于2019年5月6日向渝都监狱提出保外就医及病残鉴定申请,2019年5月10日经分管监狱领导审批同意后,迅速联系重庆市人民医院进行病情鉴定。 2019年5月2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重庆市人民医院出具的保外就医病情诊断意见书(编号:市人院[2019]医诊字第XX号),鉴定结果为:结肠癌术后伴肝转移、淋巴结转移;胰头转移?。根据司发通[2014]XXX号《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之规定,其结肠恶性肿瘤诊断明确,发现合并多器官转移的情况,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知晓张某符合保外就医病情条件后,监狱刑罚执行科立即通知其家属易某到监狱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期间,该家属还按监狱刑罚执行科的要求出具了住房证明以及银行个人客户明细单、交易流水明细清单,用以证明保证人易某能保障张某保外就医后的居住以及生活、医疗费用。 同时,监狱刑罚执行科先后委托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派出所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担保人进行资格审查;委托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后,对当地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在陆续寄回的回函中,证明担保人易某符合担保人资格,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出具的评估意见为:张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 2019年6月12日,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结合张某心理评估结果(中危)、社区调查评估函、监区集体研究结果等进行综合评定,经与会委员集体研究决定,同意对张某暂予监外执行危险性评估结果为低危。 2019年6月14日,重庆市渝都监狱一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张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认为经重庆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张某患有结肠癌术后伴肝转移、淋巴结转移等疾病,符合司发通[2014]XXX号《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 “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之规定,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经监区集体评议,建议对张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6月14日,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对张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进行审核,同意监区民警集体会议对张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形成卷宗报送至监狱刑罚执行科。 在审查中,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张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病情条件,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提请的程序符合规定,同意受理并上报至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 2019年6月18日,监狱召开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并邀请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经评议,同意张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按照规定在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至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 2019年6月27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驻渝都监狱检察室出具《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查意见书》,认为“暂未发现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不当,同意向重庆市监狱管理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 2019年7月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张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张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并作出提请张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至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副本抄送驻监检察室。 2019年7月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制作好的《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意见书》会同张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一并上报至市监狱局刑罚执行处。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7月9日经重庆市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张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当日领取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立即联系张某家属及罪犯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并于当日将张某送至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