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赵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赵某,男,1971年3月5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5年11月28日至2019年11月27日止,于2016年7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赵某初次犯罪,没有财产性判项本人提出假释申请,妻子担任具保人,2018年4月3日签署具保书。2018年4月3日,东风监狱派二名民警持《拟提请假释罪犯调查评估委托书》、《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专项卷宗档案》到哈尔滨市阿城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评估意见。2018年4月4日哈尔滨市阿城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阿司矫调意(2018)12号调查评估意见书,从五个法定情形进行评估,同意接收赵某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管理。2018年4月10日,依照《监狱提请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黑龙江省东风监狱四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评议赵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赵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在监区从事缝纫工种,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平时表现积极。服刑期间考核期内月平均分超过100分,兑换三个表扬,结余积分306.5分,确有悔改表现。监区民警集体会议及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认为,赵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赵某提请假释。并将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8年6月6日经审查,刑罚执行科认为,四监区认定赵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赵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6月11日,监狱假释评委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赵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并呈报省监狱管理局备案。 2018年7月5日省监狱管理局根据监狱假释评委会评审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提请赵某假释的备案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8年8月6日,哈尔滨市滨江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提请假释。监狱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省局审查备案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8年8月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赵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赵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做出提请赵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哈尔滨市滨江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9月14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赵某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可以假释。执行机关提出的对赵某假释的建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释、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赵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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