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上诉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上旬的一天,原案被告人宁某超怀疑陈某偷东西,遂纠集李某、陈某望等5人殴打陈某。经路人报警,陈某被送至医院救治。12月23日,陈某因胸部疼痛到附一住院再次治疗,于2018年1月3日死亡。衡阳市石鼓区检察院指控宁某超等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石鼓区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陈某之子陈某吉(未成年)、之女陈某蓓向石鼓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宁某超等5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陈某蓓、陈某吉66872元(已赔偿23000元)。受援人陈某吉和陈某蓓收到一审判决后,认为法院没有依法判决赔偿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不服民事赔偿部分的判决,决定上诉。 2019年11月4日,受援人陈某吉因经济困难到衡阳市蒸湘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提供法律援助。衡阳市蒸湘区法援中心审查了陈某吉提供的相关材料,认为受援人陈某吉系未成年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受理并指派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办理该案。 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后,考虑到有效的与受援人沟通,决定指派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特点并有相关经验的刘耀鸿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并由律所主任提供办案指导。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约见受援人陈某吉及其法定代理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承办律师根据资料提出初步代理意见,提请律所指导老师和团队成员组织讨论,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认为原审判决没有支持受援人陈某吉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系适用法律错误,致使原审判决仅仅作出赔偿六万余元。 本案的援助阶段系二审阶段,因受援人陈某吉没有新的证据提供,法院采用书面形式审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多次到办案法官处交流法律意见,认为原判的赔偿数额没有考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问题,并且《刑事诉讼法》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作了兜底性规定,没有断绝受援人主张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途径。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掌握案情后组织受援人方和被告人家属方进行了两次调解。 2019年12月27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4刑终4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撤销原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原审被告人宁某超等五人在二审期间赔偿受援人44万元。受援人陈某吉对宁某超予以刑事谅解,二审判决对宁某超等人改判减轻一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在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的帮助下,受援人不仅获得44万元的赔偿金,还申请到政府贫困补助金。该案例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写入2020年工作报告。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适用不当案件,致使原审判决的民事赔偿过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本条规定了对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并用“等”字作了兜底性规定,没有将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排除在外。所以,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也应予以赔偿,但原审判决没有支持陈某吉和陈某蓓的诉讼请求。上诉后,经过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联动多方的努力,二审法院同意组织双方调解,就死亡赔偿金和未成年人抚养费的数额进行协商。二审法院和承办律师给被告人家属动之以情、明之以法,经过两次的协商,被告人家属同意依法支付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44万元。该赔偿数额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至此受援人陈某吉的诉讼请求得到了实现。 本案的受援人通过二审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被告人支付赔偿金获得谅解也得以减轻刑罚。体现出了二审终审的作用,体现出了司法人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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