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8日,杨某某为满足自己打鸟的兴趣爱好,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把型量为“南山327B升级版”自动退壳环形消音射钉枪,并多次在网上购买改装配件,将射钉枪和配件改装为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经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改装射钉枪认定为枪支。 案发后,杨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湖北省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批准逮捕。2018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红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9日提起公诉。2019年2月,红安县人民法院通知红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杨某某提供辩护。红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和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峰为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案一审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采取阅卷方式了解案情,尔后再会见杨某某,核对案件事实,听取杨某某的辩解,提出相关建议。 本案的关键不是证据问题,而是杨某某是否构成自首。承办律师认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直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的情况,符合上述解释的规定,应视为自动投案。 庭审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2.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任何损害结果;3.主观恶性不大;4.被告人自愿诚恳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5.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未曾有违法犯罪记录,属初犯;6.被告人系家中“顶梁柱”,上有高堂,下有在校读书的女儿,在女儿两三岁时与妻子离婚,女儿随被告人杨某某生活,现女儿已满十六岁全靠被告人抚养。 2019年3月13日,红安县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刑事犯罪案件,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指出受援人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任何损害结果。建议法庭充分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程度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依法判处缓刑,并最终被法庭采纳。 本案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原则,从情理法高度,充分考虑杨某某案件特点和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从人性化角度提供尽可能的帮助,让被告人既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又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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