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XX年XX月XX日,李甲(男)、陈乙(女)夫妻来到福建省莆田市学园公证处 (以下简称学园公证处),称两人于1998年3月18日凌晨4点去当地的一个公庙烧香,听到婴儿的哭声,查看公庙四周,发现用蓝色小棉被包裹着一个婴儿,但是公庙四下无人,于是夫妻两个就把婴儿抱回家,叫来邻居和村干部一起商量如果处理捡到的婴儿。大家一致认为捡到也是缘分,就由李甲(男)、陈乙(女)夫妻抚养,待有人认亲再归还。由于不知道婴儿具体的出生日期,李甲(男)、陈乙(女)夫妻特地到公庙求得吉利的出生日期,并取名李丙。当时前往派出所给婴儿办理户口,由于没有出生证或收养证,一直无法办理。现在小孩长大了,一直无人来认亲,户口办不了,身份证也办不了,影响到孩子的生活和发展,因此亟需办理抚养事实公证。李甲(男)、陈乙(女)夫妻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派出所和村委会证明、学籍卡等,证实李丙确非被拐卖、失踪儿童,且未办理落户手续。依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五部委下发的《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符合办理抚养事实公证的要求,学园公证处公证员予以受理。随后公证处公证人员安排李甲(男)、陈乙(女)夫妻及养子李丙(男)前往司法鉴定所进行亲子鉴定,排除李甲(男)、陈乙(女)夫妻系李丙(男)生物学父母亲,同时向相关知情人、村干部进行核实,证实李甲(男)、陈乙(女)与李丙(男)之间共同生活至今,存在抚养事实,遂依法定程序为李甲(男)、陈乙(女)与李丙(男)出具抚养事实公证书。 长期以来,我国存在大量无户口人员,这些无户口人员上不了户口的情形是多种的,但是不论是何原因,没有户口严重影响群众的生活和发展,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出行无法坐飞机、高铁,无法就学、升学、登记结婚等,公证充分发挥其证明职能,为群众排忧解难,解决无户口人员的燃眉之急。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李甲,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莆田市某区某路某号。 陈乙,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莆田市某区某路某号。 关系人:李丙,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莆田市某区某路某号。 公证事项:抚养事实 兹证明李甲、陈乙于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八日起共同抚养弃婴李丙,共同生活至今,已形成抚养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莆田市学园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