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人资金监管协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6日,王某因一起交通肇事赔偿案匆匆来到常州公证处寻求帮助。接待公证员吴某通过交谈了解到,7月17日王某驾驶机动车与年逾八旬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贡某某在常州市某区的交叉路口相撞,致贡某某倒地受伤,于2020年8月6日在家中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垫付了2万元医药费,在贡某某死亡后,王某又垫付了3万元丧葬费。公安部门认定王某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贡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案件目前已经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王某得知如果自己能主动赔偿并取得贡某某家属的谅解,有可能被免予起诉。王某考虑到孩子尚年幼,如果自己被判刑,不仅难以照顾家庭,还可能对自己和亲属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王某与贡某某的子女积极进行沟通,其诚恳的态度得到了贡某某的子女的口头谅解。但贡某某有一个子女在海外工作,因疫情等原因短期内无法回国,因此王某无法与贡某某的全部子女签署谅解协议。为表明其积极理赔的态度并具备赔偿能力,王某与贡某某在国内的三个子女协商,王某自愿将已垫付的5万元医药费、丧葬费作为对贡某某子女的补偿,还愿意提交一定数额的资金由第三方监管,以尽力取得贡某某子女的谅解并签署书面协议,争取得到检察院的宽大处理。王某了解到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目前均难以对该资金提供监管服务,但公证处可以提供与此相关的公证法律服务。检察院审查期限将至,王某希望公证处能尽快对双方签订的资金监管协议进行公证。 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公证员主动与检察院、保险公司、法院等部门进行联系沟通,特别是提醒王某除了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理赔金外,应准确地预估其个人可能需要承担的赔偿金数额。如王某将可能需要承担的赔偿金足额提交监管,不仅能有效体现其赔偿意愿和能力,而也能体现协议的公平性。承办公证员耐心地向王某告知办理协议公证所需的材料及资金监管的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告知其与对方协商一致后即可前来公证处办理。第二天上午,王某与贡某某的三个子女蒋A、蒋B、蒋C按约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资金监管协议公证。承办公证员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贡某某的户口注销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垫付款项的收条等材料,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申办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经双方协商一致,王某应在协议签订当日将20万元(双方认可王某个人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额)转入公证处的提存账户,交由公证处进行监管,作为其配合解决该道路交通事故的诚意保证。贡某某的四个子女可持法院的裁判文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可到公证处领取赔偿款,剩余部分由公证处退还王某;王某也可提交其已履行赔偿责任的证明,到公证处领取监管资金。蒋A、蒋B、蒋C承诺待王某按约将资金提交公证处监管后,当即与王某签订书面谅解协议。公证员根据双方的诉求代为起草了协议,经确认无误后在协议上签字。王某在协议签订后随即将20万元打入公证处指定账户,公证处急当事人之所急,开辟绿色通道,当日即出具公证书发送给当事人。王某当即与蒋A、蒋B、蒋C签订了谅解协议并及时提交给检察院。鉴于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常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谦抑性是现代刑法应有的价值意蕴。在王某等人资金监管协议公证案中,该协议公证的办理不仅使得交通肇事受害人家属获得了心理安抚和损害赔偿,有效帮助了公证申请人王某满足被检察院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及时修复了社会关系,也减轻了诉累,从而最大化地获得了社会效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苏常常州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蒋A,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蒋B,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蒋C,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王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蒋A、蒋B、蒋C与乙方王某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在本处,在本公证员面前自愿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上甲方蒋A、蒋B、蒋C与乙方王某的签字均属实。 该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常州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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