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公司购买侵权商品保全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北京某公司发现某连锁店正在销售涉嫌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侵权店铺位于某繁华商业地带,严重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公司权益,打击违法侵权行为,为打官司留下关键证据,助力司法审判,维护市场诚信,故委托赵某来到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处在初步审核赵某的申请后,特委派公证员魏甲、工作人员崔乙事先对该店铺周围情况进行了实地考察。公证员魏甲、工作人员崔乙,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随同赵某进入上述侵权店铺,赵某购买了相关涉嫌侵权的商品,并取得了购物小票,工作人员崔乙对现场购买行为、过程、店铺现状进行了拍照。随后,公证员、工作人员同代理人赵某一同回到公证处,对所购商品进行拍照、封存,并于当日出具了公证书,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获取公证书后,被侵权企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法院依法采纳了公证书证明的事实,侵权方在证据确凿的事实面前终于承认其侵权行为,并积极进行了赔偿,答应在以后的市场活动中一定会遵守市场交易秩序,维护法律权威。至此,公证书在此次案件诉讼维权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商标侵权保全证据公证既能有效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又充分发挥了公证证明、预防前置等职能作用,提高了公证的社会认知度与公信力。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XX公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北京某公司,住所:XXXX,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徐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北京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某于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向本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2.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授权书、核准商标转让证明;3.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公司的委托书;5.委托代理人赵某的居民身份证。 赵某称,北京其公司发现某市某区某店铺正在销售涉嫌侵犯申请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受某公司的委托,特向本处申请对其在上述店铺内购买商品的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并指派公证员魏甲、工作人员崔乙前往办理。 公证员魏甲、工作人员崔乙于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同赵某来到某市某区某店铺。进入店铺后,委托代理人赵某挑选了一件品名为“某品牌拖鞋”的商品,一件品名为“某品牌方巾”的商品,一件品名为“某品牌袜”的商品,一件品名为“某品牌袜”的商品,一件品名为“無印长柄刷”的商品(吊牌背面显示“某品牌”),一件品名为“浴球”的商品(吊牌背面显示“某品牌”),一件品名为“男士吊带”的商品,收银人员将上述七件商品装入一显示有“某品牌Natural Mill”纸袋,赵某用其持有的手机以微信支付的方式支付了287.50元,取得一张显示有“某品牌”的收费小票(NO.0001201905310004),收费小票显示所购商品品名分别为“無印男士吊带、浴球、某品牌方巾、某品牌拖鞋、某品牌袜、無印长柄刷、某品牌袜”,收银人员将上述纸袋连同里面所装的上述七件商品交由赵某。公证员魏甲、工作人员崔乙,赵某一同离开店铺,工作人员崔乙现场对赵某购物行为、店铺现状进行了拍照。公证员魏甲、工作人员崔乙,赵某一同回到兰州天一公证处,赵某将所购七件商品分别先后置于办公桌上,公证员魏甲使用手机对上述所购商品进行了拍照,公证员魏甲、工作人员崔乙对所购商品及取得的收费小票进行装箱封存,并加贴了兰州天一公证处封条四条,公证员魏甲将公证处手机交于赵某,由赵某对公证员魏甲、工作人员崔乙装箱、封存、加贴封条的过程进行了拍照,公证员魏甲将该封存商品交由赵某保管。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46张照片共计8页,均与现场实际相符。 附: 一、《工作记录》复印件1份共3页; 二、46张照片共计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兰州天一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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