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吉某,男,1970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城口县。2019年4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10月18日止。 吉某已婚,唯一的儿子常年在外务工,很少和家里联系,吉某和妻子干活时出现事故皆造成肢体三级残疾,现在吉某在城口县靠收购废品为生。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9年3月15日,城口县人民法院发函委托城口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调查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吉某对所居住社区影响。城口县司法局收到城口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走访了吉某居住地社区干部、邻居、居民委员会等人员,对吉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进行调查了解,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9年3月22日,经城口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并于当日向城口县人民法院反馈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交付)情况 2019年4月22日,城口县司法局收到了城口县人民法院对吉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送达了回执。 2019年4月22日,吉某到城口县司法局报到,城口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9年4月23日,吉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根据吉某犯罪情况确定了由司法所长、居委主任、派出所民警、及吉某妻子组成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当日,司法所对吉某进行了入矫宣告,向吉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还宣告了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首要环节,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宣告,让其深刻感受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树立矫正意识;同时,通过入矫教育,促使社区矫正对象学习社区矫正各项规定,增强其遵纪守法意识,为社区矫正取得良好效果奠定基础,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