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涉嫌抢劫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7日凌晨1时许,刘某伙同梁某、关某(另案处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凤岭街附近,将驾驶黑色助力车的黎某逼停,刘某的同伙关某手持折叠刀强行抢走黎某的助力车,然后三人逃离了现场。 2019年12月7日,黎某到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报案,经审查依法立案侦查。2020年2月21日,刘某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8日,经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刘某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4月24日,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建议不需要继续羁押,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对刘某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对刘某涉嫌抢劫罪,将案件移送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刘某是未成年人,2020年10月14日,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龙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刘某提供辩护。当日,龙圩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罗晖智律师担任刘某涉嫌抢劫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到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资料,研读起诉意见书及查证证据材料,准备会见问题、辩护意见等资料。 2020年10月26日,承办律师联系受援人,沟通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帮助。受援人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确认在公安机关的笔录内容属实,表示认罪悔过。当天,在与受援人沟通后,承办律师向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报送辩护意见。 承办律师结合案件的相关证据以及受援人的供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刘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犯罪嫌疑人刘某在公安侦查阶段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供述,口供稳定,悔罪态度好且认罪认罚,同时也深刻总结了自己的过错,决心改过自新,今后不再重犯。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可以对其进行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其在共同犯罪中,并没有事前通谋,仅是因为觉得被害人开车经过时在他们面前翘起车头挑逗诱惑,便临时起意决定抢车,而且刘某事前并不知道关某身上携带刀具,事中因站位较前,也不知道关某把刀拿出来恐吓被害人。 (二)犯罪嫌疑人刘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为在校学生,且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涉嫌抢劫罪系刑法分则第五章的犯罪行为,且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现其对犯罪行为非常后悔,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鉴于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目前刘某就读于梧州某学校,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对受害人的抢劫行为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轻。 (三)希望检察院给刘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况,建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委托梧州市长洲区司法局对犯罪嫌疑人刘某进行了社会调查。经调查查明:(一)刘某性格外向, 喜欢与同学交往,不服从父母管教,本次涉嫌犯罪由于法律意识淡薄, 缺乏自控能力,给社会和其家庭造成很大的影响。(二)刘某叛逆明显,监护人完全无能力履行教育监管义务,重新犯罪几率很大。(三)刘某不适宜采取社区矫正监管。 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未成年人犯罪案发后主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并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一年,从2021年1月1日起至 2021年12月31日止。 本案在承办律师的认真负责的努力工作下,获得较好的辩护效果。

【案件点评】

本案中,受援人是未成年人,从其在整个犯罪行为中的作用来看,犯罪行为的实施受同案人员的影响较大,受援人本人的主观恶性相对不大。归案后,受援人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具备主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对于本案受援人的这种情况,法律援助律师主张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使其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更有利于受援人的矫治和回归正常的成长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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