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梁某某,男,1951年2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家住甘肃省某县。2003年3月10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8月6日入监(云南省监狱服刑)。2008年6月22日从云南省监狱调入天水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3月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8月被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10月被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10月被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起止为2007年3月16日至2022年9月15日止)。服刑期间减刑四次,累计减刑四年一个月。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余刑三年十一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6月30日梁某某因“右侧肢体无力”等疾病被送往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门诊以“脑梗塞”收住,入院查:BP147/84mm Hg,p74次/分钟,神清,精神差,心肺未见异常,右侧上下肢肌3+极,左侧如常,生理反射存在,病理放射未引出,ECG:异常心电图,Ⅱ、avF异常Q波,左室肥大,胸部CT明显异常,头颅CT示:桥脑及左侧半卵园中心区多发脑梗,腹部B超多发胆囊结石,胆囊息肉样变,左肾囊肿,右肾多发结石伴肾积水,左侧颈板块形成,双侧颈动脉球内中膜增厚伴斑块形成,余脏器未见异常,血、尿、便RT,出凝血未见异常,大生化示:血钾3.46mo1/L、血纳134mo1/L,余未见异常,动态ECC示:窦性心律、动态血压为最高158/111mmg,平均为130/70mmg,高血压病史10余年,长期口服药物治疗,血压控制欠佳,监测血压波动于161-9mmg,病史平均血压最高200-100mmg。2017年7月12日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对梁某某进行病情鉴定并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为:1.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2、脑梗塞(2桥脑、左半卵圆中心);3动脉粥样硬化(双侧颈动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监狱法》第25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监狱决定对该犯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办理程序。 2017年7月29日,监狱民警将梁某某的病情告知其儿子梁某龙并要求其前来办理具保手续。梁某龙来监狱后,监狱民警详细向其介绍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梁某龙表示他们共有兄弟姐妹五人,完全有能力负担起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梁某龙愿意担任梁某某的具保人,在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将帮助、督促他遵纪守法,积极治疗疾病,接受群众监督,坚决杜绝脱管事情的发生。梁某龙办理完具体手续后,对监狱为其父亲办理暂予监外执行非常感激。并书面表示:“感谢监狱对我父亲所做的一切工作,在疾病治疗方面监狱已经非常费心和尽力了,如果我父亲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因病情恶化病亡,我们绝对不会无理纠缠,将配合监狱依法处理病亡后的善后事宜;如果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我们会及时将医院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公安派出所的户籍注销证明书、居委会的证明送达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并明确告知死亡时间和埋葬的地点。” 8月3日,分监区召开全体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主管民警介绍,梁某某家住甘肃省环县,属西北边陲之地,是甘陕宁三省交界地,地方偏僻,离监狱路途较远,亲属虽然不能按月对梁某某接见,但一直通过亲情电话和书信保持联系,能够经常给梁某某汇款,亲人之间感情较深,家里经济情况较好,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与医疗是有保障的。鉴于梁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知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自觉遵守各项监管制度,表现一直较好。在患病期间,能遵医嘱,积极配合治疗。被确诊“1.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2、脑梗塞(2桥脑、左半卵圆中心);3动脉粥样硬化(双侧颈动脉)后,由于病情复杂严重,监狱医疗条件和技术有限,分监区同意为梁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并报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 8月4日,经监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为梁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8月5日至7日,监区将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后将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生活卫生科、狱政管理科、服刑指导中心进行审查。 8月8日,生活卫生科召开科务会议对梁某某的病情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的规定。服刑指导中心对梁某某进行了人身危险性心理评估,评估结果为:“该犯长期患病,无服刑能力,自卑,情绪低落,暴力倾向偏低,犯罪思维模式较低,已经失去危害社会的可能”。衔接帮教建议为:“根据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相关部门积极关注,及时予以治疗,促使早日康复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9月12日,狱政管理科对监区报送的梁某某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研究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的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9月1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梁某某案件进行评审后,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监狱将提请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检察意见:“罪犯梁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符合法定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9月16日,监狱向甘肃省环县司法局发出了《委托调查函》,经当地基层司法所的详细调查走访,9月19日,甘肃省环县司法局将《调查评估意见书》回复监狱,意见为:“通过对梁某某所在村委会及家属、邻居了解,梁某某以前无不良嗜好和生活习惯,梁某某在服刑前一直表现良好,为人老实,热爱生活,与人为善,邻里团结和睦。村委会、派出所、邻居及家属均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家属承诺在梁某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将积极配合矫正部门做好监管和教育工作,且社区有较好的帮教条件。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梁某某居住地有良好的监管环境,可适用社区矫正管理。” 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9月2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梁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做出向省监狱局提请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监狱狱政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省监狱局审定,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副本抄送了天水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审核,认为梁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于2017年11月7日以(2017)73号决定书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11月9日,监狱民警携带相关档案资料和卷宗材料,到甘肃省监狱局兰州医院向罪犯梁某某宣读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和《接受社区矫正告知书》,办理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手续后,将梁某某押送至甘肃省环县司法局办理了交接手续,并按程序将交接情况向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