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靳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靳某长期在农村从事房屋修建工作,技术过硬,在乡里有很好口碑。亲戚王某家中房屋年久失修,一直托人想请靳某进行修建,靳某在王某再三请求下,停掉手中活计,于2017年8月23日,带上两名工友到王某家中,进行房屋维修拆建工作,口头约定支付每人每天200元的报酬。在拆房的当天,靳某被房梁上掉下一大块砖头砸伤左手,由于伤情严重,被送往洛阳市某医院进行医治。经诊断,靳某左手拇指损毁伤,需二次手术。手术完毕后,靳某在家休养50天,按照医嘱进行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两次住院共花费14782.83,因靳某念及亲戚关系,同意用自己的合作医疗本报销11474.52元,王某某仅支付了剩余的3208.31元。 靳某家境不宽裕,妻子患严重腿疾无法劳动,仅靠靳某一技之长维持生活,靳某受伤后,家庭无任何经济来源,家属多次到王某家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万元。王某认为按照农村习惯,雇主只负责支付劳动报酬,其它一概不负责。靳某从事泥瓦匠工作几十年,经验比较丰富,受伤是自己不小心造成,雇主不应赔偿。靳某到村委请求调解,村委多次通知,王某均不到场或电话不接,无法达成和解。无奈之下,靳某向孟津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孟津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靳某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遂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孟津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乔雅丽承办此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靳某对其受伤经过陈述,并对受伤情况进行详细了解。2018年2月5日,靳某因医疗保险赔付需要,在洛阳市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被鉴定为9级伤残。综合分析后,归纳本案争议焦点:靳某与王某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靳某受到的伤害是否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形成;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办人考虑到当事双方是亲戚关系,且为农村居民无固定收入,经济基础不是很好,决定先与王某进行非诉讼调解。承办人多次与王某沟通联系,但是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配合。 承办人征得受援人同意后,决定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起诉王某,于2018年4月16日为受援人拟写了民事起诉状,到孟津县人民法院立案。为确定双方存在雇佣关系,承办人与案件相关证人、靳某工友一一约见,对相关内容进行笔录记载。同时,承办人到王某所在村庄进行调查取证,请左邻右舍村民出具证人证言、靳某工友提供现场照片等证据。同时,证实靳某在拆修房屋时,王某没有配备安全防护设施,作业时王某也没有进行适时的安全提醒,负有一定责任。承办人对靳某的住院相关凭证进行一一核实,对请求赔偿的数额进行认真细致的核算,王某应当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94026.14元。 立案后,承办律师考虑如果能庭前调解,一方面靳某能够尽快得到赔偿,另一方面双方还能够维系好亲戚关系。承办人给王某发短信,耐心细致地从法律知识到亲情,对王某进行说服引导。于是,王某答应见面沟通,对靳某是在自己家中受伤的基本事实不予否认,只是认为其已经把医疗费支付了,就不应当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最终,调解仍是无法达成。 2018年6月19日,承办人接到法院开庭传票后,查阅了大量的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得出雇佣关系成立,可以从以下几点把握:1.从形式要件上,双方有无订立书面合同或口头雇佣协议;2.从实质要件上,首先是否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提供报酬;3.工作报酬如何计算和支付。结合本案,靳某是由王某亲自联系,且口头承诺靳某工资计算数额和支付方式,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达成口头协议,靳某与王某之间雇佣关系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损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庭审中,承办人证据充分,靳某主张的赔偿项目及数额于法有据,孟津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人的意见,作出判决:一、被告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靳某67799.66元;二、被告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靳某精神抚慰金7000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承办人继续为受援人代理。最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该案于2018年12月进入执行程序,春节前王某把赔偿款送到了靳某家中,靳某的权益得到了维护。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作为受害者的雇员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且法律意识不强,造成证明雇佣关系成立的证据取得难度较大。且被告王某始终对自己的过错行为和民事责任的承担缺乏认识。通过承办人认真负责的工作,庭审中以事实结合法律据理力争,效果较好。一审判决后,被告王某提出了上诉,但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综合全案,在承办人建议下,法庭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受援人的现实生存问题,这也是我国法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理念的体现。承办人依据法律和事实,提出各项赔偿标准及数额的意见全部得到两审法院的支持。案件审理结果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靳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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