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受雇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某某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公交司机一职。2015年5月26日14时许,王某在工作期间受伤,被送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医院进行包扎就治,被诊断为:右手绞伤,中指中节以远完全离断伤,环指节指开放性骨折。2015年8月24日,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与鄂尔多斯市某某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关系成立;认定王某为工伤。同年9月25日,王某被鄂尔多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为九级,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护理依赖。 此次事故给王某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和痛苦。某某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没有为王某购买社保,事故发生后也不承认王某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出院后,多次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王某需要提起劳动仲裁,因其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也不懂劳动仲裁的相关法律程序,便来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鄂尔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开通“绿色通道”,依法受理此案,并指派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贾小红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深入了解具体案情,认真查阅了案件相关材料,多次与王某进行了沟通,一方面帮助收集和整理证据,另一方面在精神上鼓励他,积极配合做好康复训练。承办人认为王某可以依法提出工伤待遇赔偿,帮助王某撰写好劳动仲裁申请,并为其整理好案件材料后,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 受援人王某主张,请求依法裁决鄂尔多斯市某某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以下费用:医疗费130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166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2000元,护理费2310元,营养费21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100元,就医交通费400元,以上费用合计220819元;依法裁决鄂尔多斯市某某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援助律师认为:一、本案双方劳动关系成立,证据确凿,属于典型的工伤赔偿案件。依据王某在仲裁申请书中所陈述,王某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系在工作期间受伤,受伤后被诊断为右手绞伤,中指中节以远完全离断伤,环指节指开放性骨折的事实。受援人是在工作中受到伤害且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故本案应由用人单位赔偿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二、受援人王某的工伤客观存在。王某是为了单位利益在工作中受伤致残。 根据仲裁庭调查,王某所提交的病历及伤残程度司法鉴定书,评定为九级伤残,能够证明申请人的伤情,以上证据证实王某损害后果的存在。就本案而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王某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仲裁审理过程中,仲裁员先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充分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双方各自退让,达成调解协议:一、由用人单位鄂尔多斯市某某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受援人王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等赔偿金共计165000元;二、双方终止劳动关系。

【案件点评】

本案在援助律师的努力下,仲裁员充分发挥协调机制,以情感人,以理服人,最终达到了受援人满意的处理结果。 本案带来的一个启示是,人性化的调解对于处理民事纠纷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既节省时间又能使受援人尽快拿到案件赔偿款项,对于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最能体现时效性,无疑是最好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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