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谭某继涉嫌运输毒品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4日22时许,邱某洪驾驶小轿车搭乘谭某继、蔡某媚,携带装有K粉、冰毒的塑料袋从广东四会上高速往桂林方向行驶。11月5日凌晨2时许,当车辆行驶到贺州路段白马服务区时,邱某洪见有公安人员在设卡检查过往车辆,为逃避检查驾车冲卡被扎胎器扎破轮胎,继续前行200米左右被迫将车辆停下。停车后,谭某继携带两包毒品下车逃跑,邱某洪下车欲到副驾驶室取毒品时被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当即对周边地区进行搜索,在高速路护栏下的排水沟附近将谭某继抓获。公安人员查获疑似毒品6袋,经检验,4袋检出氯胺酮,净重3374.8克;2袋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1595克。 2014年7月22日,贺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邱某洪、谭某继犯运输毒品罪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谭某继没有委托辩护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谭某继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处罚通知贺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辩护律师。贺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遂指派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平桂分所律师张启利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到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看案卷材料,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并对相关案卷材料进行复制。同时,援助律师多次到贺州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案件的陈述以及看法。通过查看案卷和会见被告人,承办律师认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谭某继参与运输毒品,构成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庭审中,援助律师提出,起诉书认定谭某继构成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本案中邱某洪与蔡某媚是否仅为普通朋友的事实不清。根据邱某洪与蔡某媚的供述和辩解,二人只是普通朋友关系,但谭某继却认为其二人是情人关系,三人的供述和辩解存在矛盾。辩护人认为,根据邱某洪与蔡某媚的笔录能佐证邱某洪与蔡某媚确为情人关系,那么蔡某媚为了帮邱某洪推脱责任,完全有可能将责任全部推到谭某继身上,且蔡某媚在笔录中均没有提邱某洪的犯罪事实。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蔡某媚的证言不能作为认定谭某继有犯罪事实的证据。二、本案中对蔡某媚是否参与运输毒品的事实不清。在本案的讯问笔录中,邱某洪与蔡某媚对同一事实的供述存在矛盾,且邱某洪在同一事实的前后供述内容也不一致。对蔡某媚是否涉嫌运输毒品存在疑点,但公安人员对蔡某媚的问话仅一次就草草结束,并未深入查明。三、谭某继携带毒品逃跑的事实不清。起诉书认定谭某继携带毒品逃跑,但在事后的鉴定报告中未证实毒品包装上有其指纹,反而是有蔡某媚的DNA信息。辩护人认为,认定谭某继携带毒品逃跑的证据不足。四、邱某洪的供述不能作为认定谭某继有犯罪事实的证据。邱某洪与谭某继在本案中有明显的利害关系,邱某洪的笔录存在前后矛盾,存在严重逃避责任的嫌疑。因此,辩护人认为邱某洪的供述不能作为认定谭某继有犯罪事实的证据。综上,援助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谭某继涉嫌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对被告人作出公正的判决。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辩护人提出认定被告人谭某继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谭某继明知邱某洪运输毒品,仍窝藏、转移该毒品,应认定构成窝藏、转移毒品罪。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邱某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决无期徒刑;被告人谭某继犯窝藏、转移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后,两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起抗诉。

【案件点评】

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而窝藏、转移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为积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认真研究钻研,从而找出对被告人最为有利的辩护思路,提出了一系列较为完整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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