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某,男,1962年9月6日出生,吉林省梅河口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4月4日被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3月23日减为有期徒刑19年;2012年4月28日减刑1年6个月;2015年9月30日减刑1年6个月;2018年4月20日减刑9个月。刑期自2006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于2003年8月22日入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发入院。2018年9月13日,罪犯李某某因既往乙肝病史,近期腹胀、腹痛明显,消瘦乏力,全身黄染收入监狱医院诊治。经检查:BP:130/80mmhg,脉搏65次/分,呼吸18次/分,神志清楚,急性病容,巩膜及皮肤黄染,贫血貌、心肺无异常,腹饱满,肝脾大,上腹肝区压痛,两对半:乙肝病毒表面抗原(+)>200IU/ml↑,B超检查提示:肝硬化、脾大、腹腔积液。送公主岭市中心医院诊治。 (二)委托鉴定。由于李某某所患疾病较重,监狱于2018年9月13日向公主岭市中心医院送交了《罪犯保外就医医疗鉴定委托书》。次日,公主岭市中心医院出具《罪犯疾病诊断鉴别意见书》明确诊断:罪犯李某某患有乙型病毒性肝炎、肝炎后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胆囊结石。 (三)监狱医院把关。2018年9月19日,公主岭监狱医院三人医疗鉴定小组鉴定,罪犯李某某病情符合〔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规定,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四)委托评估。按照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监狱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及时联系李某某儿子,确定保证人,同时派出民警委托该犯居住地吉林省梅河口市司法局就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所居住社区影响情况进行调查评估。2018年10月11日吉林省梅河口市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李某某适合社区矫正。 (五)监狱审核。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该犯所在监区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经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对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经科务会研究讨论同意对罪犯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10月11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驻监检察机关同志列席,共同审议并通过了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同期进行公示。 (六)提请检察机关审查。2018年10月11日,监狱将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材料送交四平市平东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四平市平东地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检委会同意罪犯李某某保外就医并出具了《提请检察意见书》。 (七)提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2018年10月17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将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相关材料提请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省监狱局审核认为:李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案卷资料齐全、完备、规范,办理程序符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要求,提请建议适当。2018年11月5日,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