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州监狱因非法制造枪支罪服刑人员李某矫治个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男,1997年3月出生,贵州省威宁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未婚,身高175cm。2020年4月23日,李某因非法制造枪支罪被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20年10月9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李某父母均是农民,家中还有一个哥哥和一个妹妹,父母因忙于务农谋生,且自身文化程度较低,对子女缺少良好的管教方法,未能对李某进行有效的管束,致使李某逐渐养成懒惰、好逸恶劳的性格。 (2)社会经历。李某小学六年级因成绩差就没有继续上学,后辍学回家,花钱学习挖掘技术也因觉得无聊半途而废,后跟父亲学习做牛羊生意及养殖。十四岁时因不明原因出现左下肢无力症状,查出患腰椎间盘膨出,长期行动受限;十八岁结识了其他玩枪支人员,在网上购买配件,自己组装枪支玩,后因非法制造枪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2、入监改造表现 李某入监以来,因患腰椎间盘膨出病症,后病情进一步加重致不能下地行走,大小便需他人协助,导致李某持续情绪低落,表现无精打采,易流泪及哭泣,感觉失去了未来。李某认知较偏激,认为身体有病就能够争取保外就医疾病鉴定,实施暂予监外执行,因此找诸多借口逃避锻炼,不按规定时间进行作息,监规纪律差,情绪起伏性大,时而表现烦燥,时而表现无助、绝望,对未来没有希望,甚至有不想活的念头,认知态度差。根据李某的表现,民警将其作为重点管理,实行挂屏监控,监狱民警在反复多次与他进行个别教育谈话及心理矫治后,逐步了解到李某的问题。 (1)法律和道德观念淡薄。李某从小生活在乡村,受教育程度低,因此法律和道德观念淡薄,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引诱时控制不了自己,面对现实生活困难和枯燥的学习时没能恰当的处理,甚至完全丧失了追求,做事只考虑自己的感受,不顾自身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影响,缺乏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的敬畏之心。 (2)自身原因。李某从小缺乏父母管教,未经历良好的教育,加之身患疾病,对生活失去信心,不愿意正常参加学习和工作,性格好逸恶劳,又因交友不慎,被社会不良因素引诱,导致犯罪入狱,入狱后表现出无助、绝望。 3、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文化低、法律意识淡薄、成长过程缺乏正确的教育和引导,以往不良的生活习惯让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产生了畸形变化,矫治过程中如何让李某明白自己缺少对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的敬畏之心成为了重点。 (2)性格因素。性格孤僻、偏激,且存在自卑、自弃心理,不喜与他人沟通交流,自我封闭状态,教育改正李某偏执、孤僻、自卑的性格是关键。 (3)心理因素。根据李某心理状态评估,其精神、身体、社会功能状态为①精神状态:情绪低落,兴趣下降,注意力不集中,紧张、焦虑。②生理状态:睡眠障碍、食欲差。③社会功能状态:社会交往少,不能完成劳动任务,工作效率明显下降。④心理状态评估:根据心理健康水平评估的十项指标,该咨询者心理自控力下降,社会交往水平降低,意识水平降低。总体心理健康状态偏差。 4、矫治方案 鉴于以上分析,结合李某性格内向孤僻、偏执、自卑、思想悲观、情绪低落等情况,监狱集中监管力量、教育力量和心理矫治力量组建针对李某的行为矫正攻坚小组,逐一解决李某的突出问题,尽快使其矫正自身性格,早日投入到正常的改造中去。 (1)运用认知疗法进行心理矫治。罪犯心理与行为方面的认知原因:①错误的认知,自己不是个好人,别人会瞧不起自己;②错误评价,我是个无用的人;③情绪方面的原因:受情绪低落、焦虑、紧张、自卑自责的困扰,自己不能解决;④在行为模式上缺乏解决问题的策略和技巧。心理咨询民警根据罪犯认知原因,影响其情绪和行为的理论假设,通过认知和行为技术来改变罪犯的不良认知。 (2)建立初步的信任关系,了解成长历程。在接触中由于李某性格因素,在对初期关系的建立上,着重以李某的特长为突破口,安排包教民警引导性的对李某进行谈话沟通。经不断的关心、疏导和一次又一次的耐心教育谈话,逐渐摸清楚了李某的思想性格形成过程和目前存在的问题,取得初步信任,建立了良好关系。 (3)抓住优势深挖症结,帮助走出阴霾。以李某希望能够得到假释机会为突破口,一是民警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李某的性格、特长进行情绪疏导和思想引导,加强与其谈心谈话,从心理上拉近和李某的距离,取得信任,鼓励其主动和别人交流,在其他罪犯有困难时伸出援手,逐渐改善和其他罪犯的关系,进而改变自己孤僻、偏激、自卑的性格;二是加强监规纪律学习,端正改造态度,增强法律意识,通过强化李某监规纪律的学习,使其明白在改造中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做到依据监规来约束自身行为,从而矫正自己的恶习、纠正自身的不良行为。 (4)加强监管力度,规范该犯改造行为。规范改造行为从接受规范管理开始,同他犯一样严格作息时间,按规定作囚服,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布建和使用耳目和信息员,充分发挥耳目、信息员提供线索方面的作用,对李某进行包夹管控;同时,安排监室组长及同监舍罪犯在生活上帮助和开导李某,用关心感化其偏执孤单的性格,同时必须严格按照监规纪律对其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此宽严相济,温度和法度并存,使其逐渐改变其思想和面临困难时看待事物的方式习惯。 (5)与家属取得联系,以亲情促改造。李某与哥哥长期保持着联系,他对哥哥的教育和劝说没有拒绝抵触,同时其兄长经常寄零花钱给李某,并多次督促其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出狱,李某每次都是应声答应兄长;民警以此亲情联系为重要抓手,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以正向引导,时常与李某试探性地交流家庭的话题,加深李某的亲情观念,使其在期盼和希望中改造。 5、预期矫治目标 (1)加强监规纪律教育,在日常的改造中,一是安排包夹犯对其日常行为进行提醒,通过包夹犯的提醒使其知道基本的监狱改造秩序;二是安排民警对其多加宣传监狱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惩罚措施,使其直观明白违规的后果。 (2)加强认罪悔罪教育,使其明白服刑改造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惩罚,犯了罪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督促其定期向民警汇报自己的近况和改造情况,进一步提高自我认同感和对未来的期待及信心。 (3)对其适时开展心理介入,矫正自身恶习,在思想波动、出现改造不积极期间,适时开展心理介入,矫正其自身恶习,转变其孤僻性格。 (4)鼓励李某参加兴趣小组,培养良好的兴趣爱好,针对其个人特长和兴趣爱好,帮助其融入集体生活,并通过锻炼让自身疾病更快的康复。

【教育改造成效】

在今后的工作中,民警将继续对李某进行阶段性评估工作,及时分析和处理罪犯的心理状态,发现异常行为后第一时间进行监控和跟踪教育,及时调整教育手段。通过一段时间的针对性个别教育、心理矫治等措施,李某目前行为表现、思想认识等方面都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和转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以前成天躺床上,或者找诸多借口逃避锻炼,指望能够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现在能积极主动锻炼,由双拐变成了单拐,最后到不用拐杖锻炼,参加劳动,按时完成民警安排的力所能及的任务;服刑初期经常抵触民警及他犯,民警对其教育谈话时,认知态度差,现在能积极遵守监规纪律,主动找干民警谈心。 其二,其它罪犯对其评价,现在每天能按照要求进行身体锻炼,参与走路和投篮运动,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个人内务卫生上比以前得到很大的提高,与他人能很好相处和交流。 其三,民警的评价,现在与民警交谈态度诚恳,思想认识上有很大的提高;身体正快速恢复,每天能按时完成民警安排的力所能及劳动任务,规范上和其它遵规守纪的罪犯一致;休息时主动借阅图书进行学习。 尽管对罪犯李某阶段性的教育转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其个人的成长史、犯罪史、改造史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心理和行为可能会出现如下问题:一是对民警管理教育认同感存在选择性;二是可能出现“讨价还价”思想;三是在今后改造中可能还会出现情绪不稳定的情况。因此,在后续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进一步加强积极包夹和耳目监控的工作,将其出现不良行为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落实由管教经验丰富、能与之拉近谈话距离的民警负责谈话教育。二是继续帮其树立目标,给其希望。积极使用心理矫治、亲情帮教、个别谈话等教育方式,帮助其始终保持平和心态,坚定信心,积极面对,妥善处理服刑中的适应问题,顺利完成服刑过程。三是对其减刑后因减刑幅度与自己预期值可能悬殊较大,出现改造行为反复的情况,通过民警真诚帮助和耐心教育,使之在人性化的改造环境影响下自动放弃消极改造的错误认识。四是继续加强民警认罪悔罪教育,只有罪犯从内心认可这些改造活动,带着自我改变的意愿和决心去参加改造活动,将改造要求内化到心里,主动去寻求自我改变,才能做到真正认罪悔罪,只有从内心深处认罪悔罪,积极矫正自我,才能确保罪犯真正发生转变,在回归社会后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向上,做一个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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