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钟某某胸椎损伤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钟某某,男,56岁,家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四组;被鉴定人自诉2019年5月4日因交通事故致伤,其主要损伤为头面部及胸背部,现对伤者进行残疾程度评定、误工时间评定及护理时间评定。 据某某县人民医院关于伤者出院病历资料记载(住院号:XXXX):入、出院时间:2019年5月4日—2019年6月2日,患者因车祸致双手麻木6小时入院。入院查体:发育正常,营养良好,表情痛苦,查体合作,自动体位。专科情况:神志清楚,双瞳孔等大等圆,光反射灵敏,额部见少许皮肤挫伤,右侧下睑见2cm皮肤裂伤,创缘不整齐,轻度污染,右侧面颊部见两处长约3cm、1.5cm皮肤裂伤。颈部压痛,背部压痛,双侧腕关节上10cm平面以下浅感觉减退,双上臂肌力正常,双前臂肌力4级。入院后完善相关辅助检查,急诊头颅、颈椎、上腹部CT检查提示:颅内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颈椎骨质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上腹部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 胸部CT三维重建检查提示:1、双肺下叶挫伤;双肺多发纤维硬结灶;双侧少许胸腔积液。2、T6椎体压缩性骨折;左侧第8肋骨折。颈椎MRI检查提示:颈椎退行性变;C3/4、C4/5、C5/6、C6/7椎间盘突出;C4、5椎体棘突及后缘软组织异常信号,结合病史,考虑挫伤。行清创缝合术,平卧硬板床,轴线翻身,预防感染、脱水、营养神经及支持对症处理。出院诊断:1、胸6椎体压缩性骨折;2、胸部损伤:双肺下叶挫伤,双侧胸腔积液,左侧第8肋骨骨折;3、颈部脊髓挫伤;4面部皮肤裂伤。

【鉴定过程】

司法鉴定所2019年6月3日接受钟某某鉴定委托,指派鉴定人对其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了审核,根据鉴定委托事项,采用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在本所对被鉴定人进行了活体检验,按照SF/Z JDO103306—201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要求对影像资料进行了阅片,并运用法医学原理给予分析判断,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进行伤残程度评定,并根据相关规定对损害赔偿项目进行评定。 (一)法医学检查(2019年6月3日) 被鉴定人由亲属陪同步入本所,神志清楚,体查合作,精神状况尚可,生命体征正常。 检查见:头颅无畸形,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右眼睑下缘见一长5.0×0.3cm纵形皮肤瘢痕,颈软,胸廓对称,双肺呼吸音清晰,未闻及干湿性啰音,左侧胸部腋前线第8肋间局部轻压痛,左侧胸廓挤压征(±),心律齐。腹平软,全腹无压痛及反跳痛,脊柱胸6椎体棘突轻压痛,活动时疼痛加重,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四肢关节活动可,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其他无异常。 阅片所见: 阅某某县人民医院2019年5月5日CT片(片号:XXXX)示:胸部平扫+成像示:双肺见多发斑点状高密度影,边缘光整,双肺下叶见斑片状增高影,双侧胸腔见少许液样密度影,左侧第8肋断裂,断端无错位。第6胸椎椎体变扁,呈前窄后宽楔形改变,前缘高度压缩达1/3以上,第6椎体见多发骨折线,并见椎体多个骨碎片向前及两侧分离移位,对应骨性椎管无明显狭窄。影像意见:1、双肺下叶挫伤,双肺多发纤维硬结灶,双肺少量胸腔积液;2、左侧第8肋骨骨折;3、胸6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达1/3以上。

【分析说明】

(一)根据法医学活体检查所见,结合伤者送检病历资料记载及CT片、MRI片所示,可以认定被鉴定人外伤史成立。 (二)被鉴定人因车祸受伤,致额部皮肤挫伤,右侧下睑见2cm皮肤裂伤,右侧面颊部见两处长约3cm、1.5cm皮肤裂伤,颈部压痛,背部脊柱压痛,经CT片检查示:左侧胸部第8肋骨骨折,胸6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经复阅胸椎CT片+成像示:第6椎体变扁,呈前窄后宽楔形改变,并以邻近椎体高度数值比较胸6椎体前缘高度压缩达1/3以上;椎体前中柱见多发骨折线,并见椎体多个骨碎片向前及两侧分离移位。经治疗后目前胸6椎体棘突轻压痛,活动时疼痛加重,其损伤残疾程度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10.6.2)项之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三)被鉴定人因轻型颅脑损伤:面部皮肤裂伤;胸部损伤:双肺下叶挫伤,双侧胸腔积液,左侧第8肋骨骨折;胸6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根据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第7.2.1、9.1.1)项之规定,误工时间评定为自受伤之日起给予误工时间150日;护理时间评定为自受伤之日起由一人护理60日。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钟某某于2019年5月4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致胸6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压缩达1/3以上,椎体前中柱见多发骨折线,并见椎体多个骨碎片向前及两侧分离移位。其损伤残疾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时间评定为自受伤之日起给予误工时间150日;护理时间评定为自受伤之日起由一人护理60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