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安某物件脱落、坠落损失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26日15时许,安某丈夫文黄某驾驶贵DGB15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沿河县城方向向沿河县板场乡方向行驶,行驶至沿河县淇滩镇深沟子路段,该路段位于淇滩镇汉林村支路第一个急弯的路坎下面,因该急弯路坎边的“水泥警示墩”掉到该路坎下面的公路上,文黄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来不及躲避倒地,造成夫妇两人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日,安某被送至沿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颞骨多发骨折;头皮裂伤清创术后;面部皮肤擦伤。期间,花去医疗费3443元、急救费90元。后因伤情严重,转至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至2016年2月16日,共住院20天。在此期间,花去医疗费29989.20元,在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检查治疗花去CT费及相关治疗费共计4830.3元。2016年2月16日,安某又在遵义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住院治疗,住院8天后,于2016年2月24日出院,经诊断为:颌面部多发骨折(右颧骨颧弓、左下颌体部、右下颌角),在此期间和出院后复查,安某花去医疗费18736.8元,支付复查材料费、医疗费等共计3774.2元。在住院期间以及出院后,安某支付交通费共计4723元,生活费5000元。 2016年8月,安某向铜仁市沿河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工作人员审核后认为,要求赔偿还缺少一份司法鉴定。县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相关证明,委托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安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2016年9月1日,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安某2016那1月26日所受损伤,误工期评定为90-120日,护理期评定为30日,营养期评定为60-90日;安某面部瘢痕需后续治疗费用共6000元-7000元,安某下颌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需后续治疗费用9000元-11000元。 得到鉴定结论后,安某向沿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援中心审核后,指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许某办理此案。 承办人审查相关材料后认为,掉落在出事路段上的“水泥警示墩”已形成影响道理通行的障碍物,该水泥警示墩又属于沿河县公路管理局所管理的公路附属设施,严重影响道路的通行安全,使道路欠缺应具备的安全性,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清除路面上的该障碍物,消除危险,从而导致该起事故的发生。依照法律规定,沿河县公路管理局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安某的经济损失。 庭审中,被告沿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辩解称,被告方无过错。本案承办人准备充分,举出有力证据,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被告方的免责证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来处理的代理意见,最终代理意见得到法庭采纳。 2016年11月27日,沿河县人民法院于作出(2016)黔0627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赔偿原告安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77139.5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物件脱落、坠落损失责任纠纷,合理分担举证责任就成为了本案的关键点。受援人对沿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而言,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不利于调查取证。沿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是水泥警示墩的所有人,水泥警示墩掉落后,理应承担免责的举证责任,而在庭审中,该公路管理局并未出示任何相关免责证据。承办人收集了发生损害事实及损害结果的相关证据,对沿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进行处理,合理的分担举证责任使本案得以顺利解决。 本案中,承办人关于举证责任的处理方式简化了案件,节约了诉讼成本,是一个比较合理的处置方式,值得今后处理同类案件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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