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李某,男,1958年4月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江门市,居住地为深圳市龙岗区,因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1年11月24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期间依法在深圳市龙岗区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2025年12月09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针对性开展心理咨询情况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文书内容对李某的犯罪经过及判决结果的分析,结合与李某的个别谈话、实地查访了解的基本情况,入矫前的心理测评结果,及矫正小组成员的研判分析会议,发现李某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法律认知方面。李某法律知识匮乏,法治观念较为淡薄,对常识的判断能力较弱,未能清楚意识自身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多次向工作人员强调自己只是看宠物狗被邻居家的狗欺负,才产生了毒害邻居家狗的想法。 二是心理健康方面。李某自我认知存在偏差,情绪调控能力较差,极其关注他人对自己的评价,而犯罪判刑这件事情成为他沉重的精神负担,他担心被开除党籍而让自己成为笑柄,自述曾想跳楼自杀。 三是家庭关系方面。李某独自一人在深圳居住,身体健康状况不佳,患有肝癌,其妻在江门老家,儿子经常在深圳和江门两地之间往返,与家人联系少,缺少家人支持。 四是社会适应方面。李某在平湖一直经营某公司,与邻居、同事交往较多,但经历此次事件后,李某因担心被人看笑话,已将公司转给儿子经营,自己则大幅减少了外出活动,经常呆在家中。 (二)针对性开展个别化教育帮扶 通过对李某实际情况的了解和分析,受委托的司法所为其制定了个别化矫正方案,确定了矫正工作的主要目标:一是提升李某法律认知,纠正其对犯罪案件的认识;二是改善李某心理健康状况,防止发生过激行为;三是帮助其修复家庭关系,建立良好的家庭支持系统;四是鼓励其恢复正常社会活动,不惧怕与人交际,减轻因判刑带来的心理负担。 结合李某的实际情况与矫正方案,工作人员从四个方面落实矫正措施: 一是组建矫正小组,落实帮教责任。在李某入矫报到时,受委托的司法所为李某组建了由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矫治帮教社工、社区志愿者和延伸管教警察组成的矫正小组,明确个人职责,落实帮教责任,依计划实施针对李某问题的个别化矫正方案。 二是提供心理咨询,助力心理健康。针对李某的心理状态,特别是其想自杀的念头,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第三方专业心理咨询师介入。心理咨询师为了缓解其不安、紧张、戒备等心理,以比较宽松的氛围放松其情绪,以轻缓、不批评的语调引导其放开自我,能够说出内心的真实想法,和李某分析自杀念头的发展过程,阐明自杀不是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帮助其认识到自杀对家人不可预见的危害性,并引导其彻底的打消自杀的念头,敢于正视和面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要逃避现实,从而达到让李某被压抑的情感充分宣泄的效果。 三是帮助沟通协调,重构家庭系统。工作人员多次与其妻子、儿子等家人联系,动员李某家人进行亲情帮教,并多次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和心理疏导,使其充分感受家人对其错误行为的谅解、对其悔罪改过的支持,进而感受家庭的温暖、生活的美好。 四是加强个别教育,正视社区矫正。在缓刑期间,李某感觉自己是个罪犯很失落。工作人员利用每次报到、走访等机会适时开展个别教育,对李某过去的工作生活表示了肯定,并与其一起深入分析了犯罪原因、过程和缺乏法律意识的地方,反省过往,进一步帮助李某认识到自身违法犯罪对家人和社会的危害。 (三)依法实施教育帮扶取得的效果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自入矫以来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积极配合、服从管理、按时电话报到、当面报到、提交思想汇报和积极参加集中教育,有较强的悔罪自新意识和社区责任感,在矫正期间表现良好。虽然李某本身年纪较大,且曾做过肝癌消融术,但在新冠疫情反复反弹以来,其从2022年2月份起主动联系社区核酸检测点参与公益活动至今,服务时长1205.5小时,并为了助力疫情防控,自发向社区捐赠了45顶防疫帐篷和28台强力风扇。后经2022年龙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评审委员会第四期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某表扬一次。
【案例注解】
本案例中,受委托的司法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意识淡薄、心理负担重及家庭支持薄弱等具体特点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适时对其发挥矫正小组作用、开展心理咨询、进行个别教育、重构家庭系统以及鼓励其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充分进行困难帮扶等多措并举,取得了良好的教育帮扶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