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周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从河北省邯郸市来北京务工的周某,自2016年8月起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城管执法队当保安。2017年1月2日21时左右,赵某在与同乡张某酒后途经该城管执法队时,赵某想起之前城管执法队将其摊位罚没的事情,借酒劲用手猛砸城管执法队大门,正在值班的保安员周某等6人闻讯打电话通知在外的保安员赵某前来处理。不久,保安员赵某与郭某回到城管执法队,与等待在那里的周某等6人会合。此时,正在砸门的赵某依旧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对保安员继续辱骂。保安员赵某见状,让众人一起将醉酒的赵某控制住,在推搡间,保安员周某接到执法队队长薛某的电话,告诉其不要动手,他已经报了警。周某打电话时,赵某已经被其他保安员按倒在地,但其仍挣扎着要起身,保安员周某与其他保安员合力将赵某按住。不久,民警赶到,众保安员放了手,赵某自行站起,并回答了警察的询问。警察发现赵某没有其他异常行为后,即要求同行的张某将其带离现场回家。 赵某的同乡张某带其到城管执法队大门对面的路边时,赵某依旧不依不饶,表示要回到城管执法队讨说法。在多次劝阻无效后,张某也非常生气,用携带的背包打了赵某,并用手对其推搡。在推搡的过程中,赵某两次摔倒在地,后赵某出现小便失禁情形。张某见情况不对,找车将赵某送回其住地。案发第二天,赵某出现呕吐情形被送医救治。1月16日,赵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赵某死亡原因为头枕部受力(摔跌等减速性损伤)致重度颅脑损伤继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对此,警方展开调查。保安员周某在事发后回了河北老家,1月9日,其接到队长薛某的电话要求其回京接受调查,周某当晚即赶回北京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1月10日,周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2月17日被批准逮捕,4月13日被取保候审。与周某一起在场的其他6名保安员和被害人赵某的老乡张某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移送审查起诉。 2017年11月14日,北京瀚世中阅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周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该案的杨律师接到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办案机关,及时递交了法律援助手续,并查阅了侦查卷宗。随后,承办律师联系了取保候审的周某,听取了周某对案情的陈述。在阅卷和会见中,承办人发现了此案的诸多疑点。 此案检察机关认定为周某等人共同实施故意伤害犯罪,从在场人员的言辞证据看,众保安员合力控制酒后闹事的赵某某,制止其寻衅滋事的行为,目的是履行保障正常工作治安秩序的职务行为,没有共同伤害的故意。从客观角度看,在众保安员控制被害人赵某过程中,其虽有倒地情况,但因现场监控录像模糊不清,不能确定具体倒地方式和时间,加之鉴定结论无法确定其受伤的具体时间,就无法确定赵某的伤是保安员造成的还是同乡张某造成的。另外,在此期间,周某曾接过保安队长的电话,被害人赵某倒地时,周某只是用脚踩被害人小腿,并无推搡致被害人倒地行为。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要求,杨律师认为,周某的行为不是故意犯罪。从现有言辞证据、监控录像和鉴定意见无法确定被害人受伤的原因,也应该排除过失犯罪的可能。为此,杨律师提出了辩护意见:周某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首先,周某不具备故意犯罪的主观要件;其次,控制行为系职务行为;第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死亡与被告人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存在其他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赵某死亡的原因成为庭审的焦点。在第一次开庭过程中,杨律师围绕辩护意见据理力争,认为周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在第二次庭审中,为了确定被害人赵某死亡的具体原因,负责公诉的检察院出具了一份检察机关的法医学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内容表明在同乡张某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之前就已经存在了对被害人死亡造成严重影响的因素。负责审理此案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委托了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赵某死亡原因出具了鉴定意见,该份鉴定意见表明同乡张某的行为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因素。 针对这两份新出现的证据,杨律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一、检察机关出具的意见不具有客观性,出具机关与公诉人有利害关系。二、通过询问,检察机关和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都提出被害人赵某是一次性致伤,结合在案证据,被害人赵某在民警到来后,还能正常行走,不可能在第一次推搡倒地时就存在致死因素。三、检察机关出具的意见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不是鉴定意见,不应采纳,应采纳法院委托的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意见,即被害人赵某同乡张某的行为才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 2018年12月2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准许公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撤回对周某等人的起诉。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多因一果引发的刑事案件,案件过程涉及到的人员较多,案发经过复杂。查明案情首先要根据相当因果理论,查明引发后果的原因。再使用逆推法,查明诸多人员所扮演的角色。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结合被害人赵某受伤死亡一案,首先要依据言辞证据、现场录像和鉴定结论查明赵某死亡的原因。如系保安员行为所致,那他们是否有共同犯意或者是过失所致,再结合实施侵害的具体行为,确定其责任。然而在现有证据无法合理排除赵某因为其他原因致死的情况下,不能武断地判断保安员的行为是其致死原因,因而有罪。承办人正是将辩护工作的重心放在了因果关系等三个焦点之中,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从而取得了检察院撤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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