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李某,男,1959年8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如东县。2018年3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服刑期间,李某因患左肾恶性肿瘤,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期限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止。2018年4月28日,李某到如东县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执法中队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一、作出个人小结。社区矫正对象李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积极配合执法地社区矫正机构的日常教育管理,未出现应当收监执行的情形。2020年11月24日,执行地执法中队工作人员与李某进行解矫前教育谈话,并让其作出个人小结,李某在小结中重点回顾了矫正历程,谈到了社区矫正给自己思想、行为带来的变化,表示在今后的生活中要增强法治意识,做一个守法公民。 二、出具书面鉴定。2020年12月7日,执行地社区矫正执法中队根据李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情况,出具了书面鉴定意见,并制作《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同时提前做好安置帮教衔接,结合李某的实际情况,预将李某纳入一般帮教对象,在其解矫后继续进行帮困扶助,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三、组织解矫宣告。2020年12月9日,执行地社区矫正执法中队在县社区矫正中心组织对李某进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执法中队中队长主持,李某及所在矫正小组成员参加,中队长宣读了对李某的期满鉴定意见,宣布李某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四、办理解矫手续。解矫宣告结束后,执行地社区矫正执法中队向李某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同时将李某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寄送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如东县人民检察院、如东县公安局。 五、协助办理刑满释放手续。考虑到李某身体行动不便,执行地社区矫正执法中队提前发函与江苏省宜兴监狱联系,提示李某的刑期即将届满。2020年12月9日,江苏省宜兴监狱派员到达如东县社区矫正中心,现场为李某办理了刑满释放手续。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刑期届满的,由看守所、监狱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本案中,李某作为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在解除社区矫正时,也应一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如东县社区矫正机构考虑到李某的身体情况,提前与监狱联系,提示李某刑期届满,协调监狱到场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是依法依规且人性化的做法,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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