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董某某,男,1961年5月12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身份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董某某因盗窃罪于2011年11月4日,被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4月29日起至2026年4月28日止。2012年1月19日,被投送黑龙江省香兰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2月28日,香兰监狱七监区召开全体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董某某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董某某现实改造表现以及患有右肾癌疾病的情形,建议依法对董某某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同日,七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表》、相关法律文书以及医疗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8年3月1日,香兰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前期调查小组成员深入监区,对董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在调查的过程中,调查小组成员相继与他的承包民警和互监联保罪犯了解情况,通过调查发现,董某某目前身体状态每况愈下,给监区的日常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根据上述事实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前期调查小组成员一致认为:罪犯董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规定,随后形成前期调查报告,向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初审小组汇报。 同日,香兰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初审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委托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心医院对董某某疾病程度进行司法鉴定。 2018年3月23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心医院鉴定意见认为:董某某患有右肾癌,非临床治愈期。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 2018年4月3日,香兰监狱医院医疗鉴定小组结合佳木斯市中心医院出具的《罪犯病情诊断书》及病情辅助检查等有关材料进行集体会诊,认为董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并填写会诊结论表。 2018年4月3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司法局通过调查走访认为:其保证人董某某为热电厂工人,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和固定居住场所符合保证人条件。出具“同意接受社区服刑人员”评估意见书。 2018年4月4日,七监区组织全体人民警察集体例会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提请罪犯董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4月8日,监狱刑罚执行科例会审议同意董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2018年4月8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意见,作出同意提请董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期间监狱并未收到存有异议的举报信息。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2018年4月10日,佳木斯市合江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 2018年4月11日,香兰监狱狱长办公会审议,建议董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27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同意董某某暂予监外执行。